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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的说明

2007/11/12 00:00 来源:

应李俭之局长的邀请,给大家介绍一下水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一些修订情况。......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修订,是从前年的四季度开始着手进行的,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调研、一稿一稿地起草、召开专家研讨会,并且在中国水泥杂志、数字水泥网等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过程,已经在2006年9月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从报批以后到现在这段时间,我们曾经就产业政策的问题,就执行环保新标准的问题,多次和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沟通。到现在为止,对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接下来要履行一些程序。经过一定程序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尽快地把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批准颁发。
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编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时的一些想法。首先是在编制时我们考虑了这一轮和上一轮的实施细则编制时整个的背景情况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2000年编制上一轮实施细则的时候,许可证主要是管着产品质量。那时我们想把“调整结构,淘汰落后”纳入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寻找理论依据,结果只找到了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的会议的一个文件。文件当中有这样一句话,“当前的经济工作要把结构调整作为一条主线来抓”。现在来看,我们国家的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那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观等等,这些词在座的各位都耳熟能详。这可能是我们这一轮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和上一轮最大的客观环境变化之处。

      第二个方面,整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技术法规等环境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2004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颁布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之后,经过20年的使用,到了2005年正式颁布了一个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与之相配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这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在技术法规上,水泥产品的新标准正在修订,即将颁布。水泥行业另外一个重要的法规,就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颁布执行。因此,法律法规的环境和当时相比也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第三个方面,是环境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水泥工业的发展速度,也使整个水泥行业的运行质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00年和2001年,新型干法水泥仅占到10%~12%;到2006年,按照刚才雷局长给我们介绍的数字,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大概已经占到全国水泥产量的50%,或者可能还要更多一些。这个变化也给修订水泥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以上这三个方面,是这次修订实施细则必须要考虑的几个基本的方面。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这样一个出发点,就是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我们修订时时细则,是受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做一些具体工作。假如我们不抓住当前这个非常有利的时机来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仅在原来的基础上,把原来的实施细则照搬过来,就会贻误战机,就成了仅仅为了换发许可证而换发许可证。假如要这样换发许可证的话,这个许可证不换也罢,没什么意义。基于这样的考虑,这一轮的换发许可证,大概有这么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个关注点,就是继续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我们在这点上有这么几个想法:

     一、会议主要内容

     (1)我们比较关注的是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取证后的几年当中,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些具体情况。为什么要关注这一点呢?刚才雷局长说了,他在2004年到山东,了解到有一些地方到了2003年、2004年还在新建机立窑,就是说,明知国家产业政策已经不允许再建了却仍然在建。这个情况对于水泥协会、对于媒体,应该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但是由于职责所限,从2003年、2004年一直到现在,我们水泥审查部一直没有做出、也做不出相应的反应。在这一轮换发证当中,我想应该是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时候了。国家产业政策应该有它的严肃性,对于明知国家产业政策却仍然违反的,在这一轮的换证时,应该是这些企业付出代价的时候了。我们审查部在有关的实施细则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凡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换证。大家可能要问,你怎么能知道?在上一轮换发证的过程中,全国所有获证的水泥企业都有一本申请书保存在我们的档案库中。下一轮换证的时候,我们将严格地按照档案库当中你原来的设备情况,对你的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凡是在上一轮换发证以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新建机立窑的企业,我们将采取一个措施,就是你怎么建的你怎么拆掉,假如新建的机立窑不拆掉,原来使用这些设备的厂,你也不能换发许可证。这一点我已经在全国大概有十来个省市召开的水泥企业的会议上,多次重申过。这是第一个关注点。这是对于已经取证的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对于国家新出台的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的关注。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关于水泥的产业政策当中有这么几条,我们在新的实施细则当中也都已经列进去了。比如说,新的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到2008年湿法窑、干法中空窑要淘汰,因此,在2007年换发生产许可证时,除了生产特种水泥之外,不再给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换发通用水泥的许可证。在国家产业政策当中还有一个要求就是,新建粉磨站的规模必须在60万吨以上。在新的实施细则当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今后凡是新建水泥粉磨站要求规模必须在60万吨以上。这里指的是新建,新建的含义是指原来一张白纸、一片平地,在这儿新建一个,这个概念是新建。对于原来的一些立窑企业或者原来的一些粉磨站进行改造,不在这个“新建的60万吨”的限制范围之内。

     (3)在执行产业政策方面,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还要进行一些限制。特别是对于1.83米磨机,在新的实施细则中也加以限制,即限制它在水泥粉磨上的应用,也就是说在这一轮换证当中将不允许1.83米磨机作为水泥磨使用。加以这样的限制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就是在一些地区,用一台1.83米的磨机即可形成一个小粉磨站。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这样的小粉磨站在当前各种各样的人工费用、电费等等各方面成本的综合影响之下,假如不搞点假冒伪劣,要生存、要赚钱,是不大可能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觉得从有利于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对于用1.83米磨机形成的小粉磨站,采取一些措施是有必要的。同时从节能降耗角度看,水泥磨大型化应该是近几年当中比较流行的。所以对于1.83米磨机采取一些限制。

     第二个关注点就是关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原来国家建材局对水泥产品一直给遇特殊的关注。因为水泥这种产品本身十分特殊,特殊在它不像其他工业产品一样,可以把产品检验合格以后再出厂,这一点中国人做不到,外国人也做不到,不可能等28天强度出来以后再出厂。虽然它不是全项检验合格以后再出厂,但是对于水泥产品的质量仍然要很好地把好关。怎么办?就是把这个关向前移。于是有了《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有了化验室验收、化验室基本条件等一系列的要求。这些要求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就是要把事后把关变成事前把关。从原材料开始,即从石灰石的成分,从生料、熟料、出磨水泥一关一关地把,一直把到最后出厂水泥。对化验室的条件、人员素质以化验室在不同化验室之间的检验结果的对比,这些都是原来国家建材局在的时候从80年代初开始一直坚持抓的,已经多少年了,一直到现在,始终都是坚持不懈地一直在抓。应该说多年来这项工作抓得是有成效的。在这一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仍然要继续抓,并且把质量管理规程、化验室基本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融合进了这次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包括化验室必须配备哪些设备,化验室哪些基础工作必须要做的,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实施细则中都有规定。希望水泥企业能够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当中规定的要求很好地去工作。

     第三个关注点,是坚决贯彻执行《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环保新标准。在2006年4月17号,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的联合发文中,对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修订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一些考虑。我们考虑的第一点,是要不要在这个实施细则中贯彻环保新标准。我们审查部的同志讨论后认为,当前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把环保这项工作纳入换发许可证中来,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一些小企业过分地看中了低投资,实际上在环保这个环节上是欠账是比较多的。现在该是这些企业还一还历史欠账的时候了,假如在这次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仍然允许一小企业对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话,那就是我们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或者说是技术部门工作上的失职。所以通过考虑,我们决定,一定要把它放进去。我们考虑的第二点,是能不能做好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全国各个地方水泥企业走得比较多,我们认为水泥这种产品在生产过程当中难免要产生粉尘,但是对粉尘的治理并不是没有办法。在我看过的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可以在距离这个企业100米到200米处听得见噪音,窑上的风机在响,磨机在转,但是一点粉尘也看不到。这样的企业不是没有,而且这种情况也不是说仅单个企业能够做到,在一些地区,当地方政府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后,在某一片地区也能够做得很好。所以我们认为,一些企业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没有去做。当许可证涉及到企业是不是能够生存下去的时候,我相信这些企业会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我们考虑的第三点,是怎样把环保新标准和这次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起来,我们大致采取了这么几项措施:把环保新标准中的一些要求和水泥企业硬件设备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环保问题在以前的几轮换发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有体现,都有相应的条款,但是一直做得不好,包括上一轮换发证的时候,我们要求企业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你这个企业环保能够达标。全国大约7000个企业,几乎每一个企业都提供了相应的书面材料,大家都很清楚这是怎么回事。固然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是作为从事换发许可证工作的人员,我反思了一下,应该说是我们的工作没做到位。我们在工作当中应该是不依赖于其他的或者是某一方面的力量,而是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地去做好这项工作。在这一次换发许可证实施细则当中对于环保问题,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措施,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说它是环保新标准,新在什么地方呢?第一个新,是指这个标准以前只是推荐性标准,这次则是强制性标准。大家都知道强制性标准是个什么概念。强制性标准是指你要是能达到这个标准你就可以生产,假如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就不能生产。强制性就体现在这里;第二个新,是在这个新标准中,把立窑和旋窑的有组织排放的排放限制统一在一起了。以前的标准中,立窑是立窑的排放限制,旋窑是旋窑的排放限制;第三个新,是以往是单纯提出水泥企业粉尘的排放限制,现在不仅仅是对有组织排放有限制的要求,而且对于无组织排放也提出了一些管理上的要求。基于这几个方面的新,我们大致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针对有组织排放,另一是针对无组织排放。在有组织排放上,我们现在提出,在窑、磨的一些主要扬尘点,企业在采取有组织排放形式时,要求企业把电收尘和布袋收尘作为必备设备。现在还有一些相对比较落后的企业仍在采用沉降式或者水磨收尘,在新一轮换发许可证过程中,这两种收尘设备将被认为是不符合要求的。大家都知道,即使是袋收尘或者是电收尘,假如设备选型、设计、施工、使用等各方面不合适的话,要想达到现在环保新标准中所要求的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浓度,恐怕也不太容易,更何况是沉降式和水收尘这种相对比较落后的收尘方式呢?所以,这一次把袋收尘或者是电收尘这两种收尘方式定为必备的设备和必须采用的收尘设施。在无组织排放上,环保新标准对于无组织排放是这样描述的:要求水泥企业的物料在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这四个环节都应当封闭。这句话听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想起来,水泥企业所有的生产工序都逃不出这四个环节。如果把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方面要求统一在一起考虑,就会看到这个含义是什么。就是说从物料进入厂区,进入加工或者说进入处理之后,要么采取收尘器通过排气筒向外排放,要么把所有的加工过程全部封闭起来。标准的要求就是这样。大家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自己想一想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在实施细则当中,对水泥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列有一张表,在这张表中对生产工艺装备逐一作出了要求。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要求能够使得水泥企业的环境情况得到一定的改观。在这张表中,我们大致把水泥的生产工艺划分成了六个工序,第一个工序是原料处理;第二个是生料粉磨,第三个是熟料煅烧,第四个是水泥粉磨,第五个是水泥的均化和配制,第六个是水泥的包装和散装。只具备前三个工序,我们把它称之为熟料厂,现在有一些新型干法企业仅仅具备前三个,有的不生产水泥,比如海螺某某大型熟料基地。六个工序都具备的,我们称之为水泥厂;仅仅具备后三个方面的,我们称之为粉磨站;仅仅具备后两道工序的,我们把它叫做配制厂,就是说采取混合工艺的叫做配制厂。对这六个工序,都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对有些工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原料处理上主要对以下这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有原料破碎设备、原料烘干设备、原料输送设备、原料均化设备以及收尘设备。对于烘干这一环节,提出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即煤和黏土这样的原料,不允许采用自然晾晒的工艺进行处理。我们的依据是,煤和黏土这样的原料采用自然晾晒,本身就是一个扬尘的过程。对于原料均化设备提出的要求是,采用露天作业的,应该配备相应的抑制扬尘的设备,这是第一个工序。在收尘设备中我们特别提出,原料破碎和烘干设备必须采用电收尘或布袋收尘进行收尘。第二部分,对于生料粉磨,我们对原料储存提出的要求是密闭式的物料储库,物料不允许是敞开式的,必须是密闭式的。由此可能带来的最直接最直观的一个结果就是,以前一些老厂采用的联合储库的方式将不再符合要求。细则还要求,经过破碎、烘干、均化处理的物料的储存,都不允许采用露天存放,或者随便搭个棚子进行储存,都是不允许的,都要求是密闭式储存。这是生料、原料储存的问题。第二个是原料配料装置。上一轮换证过程中,禁止人工配料,即禁止人工推着小推车过泵进行配料。通过实施以后,收到一定效果。这一轮,我们进一步要求采用电子或者微机控制的计量装置。这条规定意味着有一些老厂采用的圆盘喂料机将不再被允许使用。在生料粉磨这一环节,还允许1.83米及以上的球磨机或者立磨继续使用。关于生料的储库和均化,我们要求均化设施应该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者空气均化等均化设施。假如生料没有均化设施也是不允许的。这一工序,包括生料、配料和粉磨的设备,都应当采取电收尘器或者布袋收尘器进行收尘。第三个工序,熟料煅烧,首先是生料输送设备,要求达到密闭输送的要求,全部都是封闭式的。熟料煅烧这一环节主要是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直径2.2米及其以下的机立窑是不允许的。对于回转窑,考虑到还有特种水泥的生产,所以没有把新型干法窑列入必备设备,而是对于其他种类的旋窑,只要是生产特种水泥,我们仍然允许。对于预热器、分解炉、回转窑等都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回转窑,要求是窑径2.5米以上。2.5米以下的回转窑也是在淘汰范围之内。另外还有一个熟料的输送设备,应该达到密闭输送的要求。这个密闭输送要求主要是对无组织排放状态下要求密闭,特别是对于一些旋窑,旋窑通过篦冷机出来后,熟料本身的温度比较高,需要尽快地把温度降下来,如果完全采取密闭的话,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对保证产品质量不利。这里强调一下,这个地方密闭是对无组织排放而言。对于旋窑的熟料输送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是采取有组织排放的方式,通过收尘器排出热空气,这样才是被允许的。对于收尘设备,立窑的窑头、窑顶和窑底,窑顶的烟尘和灰尘以及窑底的卸料都要求电收尘或者布袋收尘。对于旋窑的窑头或者窑尾也必须采用电收尘或者布袋收尘。另外,对熟料的煅烧这一环节的除尘也有要求,熟料除尘必须是密闭式的。在这里开了一个小口子,原则上,熟料不允许露天存放,但是对于季节性或者临时性储存,允许采用堆棚式存放。这主要是考虑两种情况,第一个情况,是考虑到现在一些旋窑,即使是新型干法窑,也有可能当生产工艺某个因素产生波动以后,会使熟料质量不太稳定,产生跑黄料的现象,谁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它不进入密闭式储库,但是这种临时性的储存必须采用堆棚类储存,不允许露天储存。第二个情况,对于北方地区的冬季生产,特别是东北和西北的一些企业冬季生产的时候,可能大量生产熟料,但是水泥磨是停着的,在这种状况下大量生产出来的熟料,要求企业完全采取密闭式储库,确实有些困难。像这样的情况,虽然允许采取堆棚式的储存,但露天堆放无论如何是不允许的。这是第三个工序。第四个工序,水泥粉磨。对水泥粉磨的要求,第一个是密闭式的熟料和原料的储库;第二个是熟料和熟石膏等原料的输送设备,要求达到密闭输送。如果用皮带输送的话,要求在皮带上加上罩,不允许敞口输送。配料的计量装置,也是要求采取电子的或者微机式的控制装置,不允许采用人工的或者机械的装置。水泥粉磨设备,我们要求采取1.83米(不含)以上的粉磨装置。收尘设备也要求采取电收尘或者布袋收尘。第五个工序,水泥的均化和配制,我们要求水泥的均化要采取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它先进的均化设施,不允许没有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特别是对于水泥配制企业,要求配备一个双轴搅拌机,并且对于这种工艺单独配置一套微机控制的配料计量装置。这个不仅仅是对水泥配制厂,仅是买了硅酸盐水泥回来,自己加点混合材、矿渣粉或者粉煤灰,生产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或者复合水泥,而且对于采取混合工艺的,就是说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对采取这类工艺的企业,我们都对它提出这样工艺装备的要求。第六个工序,水泥包装和散装。这一环节我就不多说了。

     在水泥企业工艺装备这张表中,打开就是这些方面的要求。所以请大家特别注意,实施细则正式颁布以后,特别注意一下那些方面提出密闭或者封闭的要求,希望大家提早做作准备。除了工艺装备以外,对于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仪器设备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一点基本上是和原来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差不多,对于一些原来的基本条件中说得不太明确的地方,我们在实施细则当中提出了要求。比如说,我们把空调器列入了水泥企业化验室用于成型养护的必备设备,成型养护室必须要有空调。以前一些企业仅仅依靠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好像觉得就能够满足要求,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仅仅一个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它的温度控制的精度是满足不了水泥产品试验方法标准要求的,所以这次我们把这一点列入其中。对于水泥试体的养护槽也有要求。在老标准中,大家都是采用大水池进行养护。1999年贯彻实施新标准以后,大部分水泥企业已经把一个大水池分割成若干个小水池,但是前几年我们到一些企业了解情况,发现还有极少数的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新标准。假如在化验室基本条件中不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可能还会出现一些企业不按照标准来执行,而我们对他也没有相应的处置办法。所以我们在对检验设备、仪器的要求当中,增加了这些规定。

     这一轮的水泥换发证可能跟前几轮相比,在评价体系上也有所改变。在前几轮的换发证当中,对于水泥企业采取的都是打分的方式,打够70分了,就合格。这一次,将改用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采取的是对于某一个项目进行判断,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是一般不合格还是严重不合格。在这样的评价中,有些项目叫做否决项,否决项只有两种结论,要么是合格,要么是不合格。还有一些是非否决项目,采取的是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这三种结论。在最后的总共是三十五项条款的评价中,要求一个企业,第一,在否决项中不允许有不合格;第二,在非否决项中不允许有严重不合格;第三,在非否决项中,一般不合格者不得超过9项。也就是说,凡是否决项或可以判作不合格的项目都不允许出现。一共设计了8个否决项和9个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项的项目,下面我把可能出现的否决项或者严重不合格的项目解释一下。

     否决项有这么几项:一个是关于生产设施,要求必须具备满足生产水泥产品的生产设施,必须具备独立生产的场点,必须具备环境条件各方面都能满足试验方法标准要求的化验室,必须建有独立的化验室。达不到要求,没有化验室,不行,许可证不能发;第二个否决项,设备工况。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生产工艺装备表中,要求这些必备的设备必须达到那张表中的要求。比如说除尘设备,表中要求是密闭除尘,如果达不到密闭式除尘,那么一票否决。比如要求密闭输送的地方,如果你敞着口输送,那么一票否决;第三个否决项是测量设备,也就是检测仪器。检测仪器表当中必备的检测仪器必须得有,缺一项则一票否决。后面还有一个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的,就是检验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当中使用,如果有个别的仪器没有检测,可能给判一个一般不合格;如果主要仪器都没有检定,可能会判为严重不合格。其后,还有人员培训的问题,要求和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该培训并且进行考核,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比如电工、锅炉工或者是立窑的看火工,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我们一定要进行检查,实际上是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再后面有一个关于对采购的控制,这一项是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的,主要控制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粉磨站,凡是粉磨站采购无证企业的熟料的,可判为严重不合格,一票否决;第二,对于水泥企业的化验室,如果采购的不是国家定点生产的标准砂,也就说采购假的标准砂,可以一票否决,可以判严重不合格项。再下面是关于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方面主要是要求企业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来设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对于检验项目,如果企业设置不好或者控制不好的话,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一般来说我们判断的原则是,如果设置控制的项目有缺项,就要判为严重不合格;如果控制的频次上有个别达不到要求,就要判为一般不合格。根据水泥企业的特点,我们特别设置了一个出厂水泥的管理,这也是一个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项的项目,因为水泥企业的出厂不是等全项检验结果都出来以后再出厂,所以对于水泥企业的出厂管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我们在规程上采用“确认”两个字来对水泥的出厂来提出要求。怎么确认?我记得当初在宣贯规程的时候就提出来过怎么确认。确认要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要确认必须要有确认的依据。企业可能要做大量的实验,根据实验结果,采用回归方程来得出强度增长率等有关的数据,作为确认依据;另外一个前提,是确认的程序,即使有了确认的依据,还必须经过固定的确认程序,水泥才能够出厂。在水泥出厂管理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求企业必须要有确认的依据和确认的程序,并且按照确认程序严格执行。如果确认的依据或者确认程序二者缺一,都将判为严重不合格。下面是关于包装袋重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现场考核的时候将要抽查包装袋重,这是一个否决项,如果包装袋重达不到要求,则一票否决。接下来的是出厂检验,是个否决项,出厂检验要求出厂水泥必须百分之百达到标准要求,出厂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后面的检验记录问题,要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必须做到完整、准确、真实。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记录或台账中弄虚作假,搞两本帐,可以一票否决,就是判为严重不合格。后面的关于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一票否决。再往后是行业的特殊要求,比如说对比验证。我们要求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办法,每两个月和相关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如果在一年当中你都没有对比,也是一票否决,也是判为严重不合格项。另外,有关的内控指标,比如说28天的抗压强度、富余强度合格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达不到百分之百,我们定了一个限额,富余强度80%以上,可能判一般不合格;如果达不到80%,就要判为严重不合格。另外,28天抗压强度的变异/均匀性系数必须小于3.0。这几个都是内控指标,假如达不到的话也要判为严重不合格。还有包装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泥包装袋的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如果采用国家禁止的、明令淘汰的包装袋,比如采取没有覆膜的塑编袋,也要否决,同时对于包装袋的重量也有要求。即使带覆膜的塑编袋,有些企业也是偷工减料,采用的覆膜袋克重特别低,远远达不到水泥产品所必须要求达到的标准。我们在现场将会对企业采用的覆膜塑编袋取样,进行检测,很简单,只要裁上规定尺寸大小的一块,用天平称一下就知道你采用的克重是多少。如果克重达不到标准要求,也要一票否决。最后是对综合环保的要求,要求企业的生产设备配备的收尘装置必须正常运转,如果发现生产设备运转而环保装置或者说收尘装置不开,也是一票否决,这是有组织排放。假如现场发现无组织排放非常严重,比如一些废料堆还在露天堆着,粉尘飞扬,也可以一票否决。

     其他还有一些项目,比如对于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于企业的一些人员的要求、有关标准的要求,都有具体要求,希望大家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式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以后,很好地学习和领会精神。我在这里提前给大家吹吹风,就是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特别是对于环保这一块,可能相当多的企业需要进行一定的投入。在当前这个大环境下,可能一些企业面临着与推广应用建通窑同样的选择,就是说你还值不值得投入那么多去取得生产许可证。我们大致估算了一下,一条10万吨的生产线,如果原来在这方面没有做过什么工作,这次要想完全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估计得投入200至300万元。另外投入以后,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也将使水泥企业的水泥成本增加,每吨水泥大概要增加10元左右。所以提前给大家吹吹风,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免得实施细则出来、换证工作开始以后,大家措手不及。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企业应该在你原有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全国的大批的生产许可证将在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1月份有效期满,按照提前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今年6月底到7月初,这些企业就应该要提出换发证的申报。

     实施细则颁布以后,还有对各省市的宣贯过程,和各省市对各企业的宣贯过程,这两个过程结束以后,估计就要到4、5月份了。从那时到提出换证申请,只有一、两个月的时间了,要知道提出换证申请的时候就应该是你具备换证条件的时候。提出申请以后,就意味着你必须随时准备接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应该说时间是比较紧张的。所以李局长让我在这里把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引起在座各位的重视,能够引起水泥行业各位同仁的重视,大家共同努力把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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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湖北省

¥ 309.91
2024-05-17

河南省

¥ 324.60
2024-05-17

山东省

¥ 319.18
2024-05-17

江西省

¥ 313.39
2024-05-17

福建省

¥ 303.10
2024-05-17

安徽省

¥ 314.72
2024-05-17

浙江省

¥ 328.4
2024-05-17

江苏省

¥ 298.89
2024-05-17

上海

¥ 317.73
2024-05-17

黑龙江省

¥ 438.00
2024-05-17

吉林省

¥ 382.09
2024-05-17

辽宁省

¥ 367.01
2024-05-17

内蒙古自治区

¥ 353.34
2024-05-17

山西省

¥ 317.83
2024-05-17

河北省

¥ 352.52
2024-05-17

天津

¥ 368.21
2024-05-17

北京

¥ 339.43
2024-05-18 05: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