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改建)项目必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 年本)》已经于2024年底实施,半年多时间以来部分行业人士对于产能置换仍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笔者针对几个问题作了简要归纳,与行业共勉。
问:在新规产能置换办法实施前,现已核准的产能置换方案是否失效?
答:按《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 年本)》新规,之前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点火投产;未完成的,2027 年 1 月 1 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问:原产能置换方案可否撤销,还出让产能“自由身”?
答:按新规,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产能转出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撤销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产能可以继续转出。
也就是说,对变更、撤销和失效的产能置换方案所涉及到转出产能要重新判定其是否符合可转出条件。新规之前,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现有变更、撤销和失效的,要按新规重新判定是否符合转出要求,符合的可继续转出,可谓转出产能“自由身”。
问:产能符合可再次转出有什么条件?
答:属以下情况内的产能可再次转出:
不属于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
不存在项目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产能;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在本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产能;
不存在考核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水泥熟料产能(业内所指能效不达标);
不存在2013 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或 2024 年以来连续两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 90 天的水泥熟料产能。
如有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产能指标无法转出,即只能废了,不能又“嫁”。对于这类涉原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还能不能再次转出,必须要严格按新规按程序郑重对待。
如果对原产能置换方案既不作出变更,又不撤销,原转出产能无法做出改变。除非能等到其到点属法定失效了,再判定转出方产能可否有资格转出。
问:对在原有生产线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需不需要制订产能置换方案?
答:属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只要不扩大产能不需要制订产能置换方案,只要扩大了产能必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
当然,首先要对原有生产线是否还有资格改造进行鉴定,如“户口”在不在册(清单)?是否已经作为产能置换出去?各类证件有没有失效?如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项目扩大产能还要符合特别规定。其次再要对其扩大的产能来源是否合规进行鉴定。
问:对原通用硅酸盐水泥改变为特种水泥需不需要制订产能置换方案?
答:对不属于白色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外其他特种水泥建设项目要求与通用水泥相同,一样需要按新规执行,如有扩大产能,必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
问:如需制订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如环评?
答:新(改)建项目能否成立的前提是有产能置换方案。新规提到,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对于必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如没有产能置换方案的话,那到项目备案时,怎么提交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前期工作中环评、节能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产能规模,产能规模合法性来自经审核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程序推进前期工作质量高、效率高。当然,如业主非要越过正常程序进行前期工作,在没有产能置换方案下硬推进环评等前期工作,愿意承担项目可能备案不了的高风险,那另当别论。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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