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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用水用电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能否移植到管控污染排放!

2013/04/27 13:40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现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即将出台,如何能够不但能使企业较为自觉地执行新排放标准,而且能不断向更严的排放标准努力,超定额累进加价缴纳排污费制度可能是不错的选择项。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一条建议,采纳研究一下。......

  从2013’中国国际水泥峰会上披露的信息,截止2012年12月中国水泥工业已经建成的脱硝项目达到100条以上,算上在建的则达到了160多条。(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分设了两档,450/320mg/m3

  从近日《中国水泥网》转载《环保部网站》消息,重庆市将在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脱硝设施。主城区NOx排放浓度限值按照250mg/m3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NOX排放浓度限值按照350mg/m3执行。在另一则《中国水泥网》的“浙江水泥行业力争2014年全部完成脱硝项目”消息中称,脱硝项目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达到320(或350)mg/m3,之前,杭州市提出了极严的150mg/m3

  各地都在抓紧治理大气污染。在进度上有快有慢,在排放标准允值上也有差别。由于脱硝设施运行需要增加成本支出,对水泥这一产能过剩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压力。水泥产品价格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似无享受类似火电行业脱硝有按0.008元/kWh电价补贴的可能。这一成本增加,只能传递到产品销售价格上。实际上是将过去生产中对环境污染造成影响必须降低而付出的代价。因此,作为水泥消费者理应承担这笔费用。

  当前水泥产能严重过剩,企业间竞争比较激烈。在此条件之下,各企业对价格显得十分敏感。生产线先上了脱硝设施的企业比还未上脱硝设施的企业要多一笔脱硝费用支出,会在竞争中处在相对不利位置。

  国家法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还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从一些地方政府已颁发的标准看,严于“征求意见稿”所列的国家标准。从一般规律看,排放标准越严的话,导致费用的增加将超过线性增长率。如要获得更严的效果,代价上升将会更快。

  业界普遍认同水泥是“短腿”产品,但毕竟还有“腿”。物流渠道不同,“腿”长短差别也会不小。不同地区执行了(不同)当地标准,传递到成本上的费用也会不同。水泥流动又不能象移动通信那样,采取地市间屏障管控漫游。使执行更严标准的地区内水泥企业在竞争中也会处在相对不利位置。

  提高企业的环保理念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从政策上采取措施,促进增强企业脱硝的内在动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在用水的控制上,采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一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控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很管用。同样的累进加价方法,在控制居民用电上也开始实施,对节电也很管用。

  在用水和用电上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全可以移植到控制排放污染物上,即对缴纳排污费也采取累进加价制度。可以划定几个排放(值)段,按企业实际排放值所处(值)段缴纳标准进行排污费缴纳。越严的标准(值)段,缴纳的费率越低。对于超过国家规定排放允值的,则要加大缴纳力度。对于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应该采用类似处罚“逃票”的办法重罚,同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惩罚。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可以减少先实施脱硝企业及执行更严排放标准的企业由于增加成本支出而处在不利的地位的影响程度。如果累进加价的幅度达到足够大时,则会增强企业脱硝的内在动力,而不是造成企业热衷于“60分(及格)万岁”,不思“上进”。

  同样道理,在颗粒物排放标准上,也可采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现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即将出台,如何能够不但能使企业较为自觉地执行新排放标准,而且能不断向更严的排放标准努力,超定额累进加价缴纳排污费制度可能是不错的选择项。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一条建议,采纳研究一下。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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