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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水泥交易误区

2001/03/26 00:00 来源:

......

  国家通过国家标准和水泥管理规程对水泥的生产、出厂管理、质量指标乃至水泥交易过程的交货验收、质量争议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水泥生产方都能熟悉国家标准和规定,但水泥使用方(包括中间商、使用者)对在水泥交易过程中、水泥使用前和出现质量争议后如何利用国家标准保护自己的利益所知甚少,某些不法厂商利用这一点欺诈用户。1999年蔡先生利用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建造楼房时,发现门窗框边出现裂缝,怀疑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并找到了水泥厂,厂里也很快派出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并且口头确认水泥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厂方采取各种拖延手段,等到最后双方同意检验时,却发现水泥已经超过了时限,卖方以水泥样品没有代表性为由拒绝承认检验结果。蔡先生面对沉重的损失,欲哭无泪,却也无可奈何。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呢?

水泥交易双方一定要进行交货验收

  早在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就通过水泥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泥交易过程中要进行交货验收,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水泥产品新标亦保留了这一规定,其目的就是保护水泥交易双方的利益。但到目前为止,从省水泥质监站受理的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的情况看,尚无一起争议双方执行交货验收这一规定的,而利益受损的往往是使用方。

  国家标准中交货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以“交货与验收”的样品代替过去以工厂自行封存的样品作仲裁检验的规定,具体的验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抽取实物样。即买卖双方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按GB12573-90标准抽样方法抽取20kg样品,分为二等份,一份封存40天,一份由买方进行使用前的检验。二是以水泥厂同编号的水泥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即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交货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选择上述哪种方式,在样品封存期内,当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由买卖双方将共同签封的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仲裁检验。因此,交货与验收过程对买卖双方都非常重要,同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交货与验收的方式和过程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

  2. 使用单位和经销部门在签订购买合同或在购买水泥时,对履行质量验收要有一个全面的安排。

  3. 买方要注意验收期限,因为无论是哪种验收方式,在完成验收手续后并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没有质量异议时,该批水泥的买卖业务中质量验收即告结束,此后有关质量的任何异议与卖方无关。

  4. 在交货验收抽样时,一定要按水泥出厂编号为单位,一个编号抽一个样品。

  交货验收过程较繁琐,但对于买方而言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因为没有进行交货验收,使用方在施工中发现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由于水泥已用完,或即使现场尚有水泥剩余,而卖方则以其现场水泥贮存不符合要求而拒绝现场抽样仲裁,使得仲裁检验无法进行,从而用户则不能提出质量有问题的有效证据。

  为了使交货验收更好地实施,买卖双方也可以委托具有水泥仲裁检验权的省级以上水泥质检机构进行交货验收、检验以及样品保存等工作。

作者:广东省建材科研所副所长、省水泥质监检验站站长 于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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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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