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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常见的拖欠混凝土企业货款的情形及对策

2006/01/0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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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混凝土企业的业务量随之成倍增长,在效益提高的同时,应收款压力也在逐年增加,有的企业已到了无法运转的地步,究其原因,是买方以各种理由、各种形式拖欠混凝土企业货款造成的。笔者经过几年数百件案件的积累,总结出几种常见的拖欠混凝土企业货款的情形及对策,供混凝土企业参考。

      (一)以建设方付款为由拖欠货款

      这是施工方最常见的拖欠混凝土货款的情形。现在施工单位大多是垫资承接土建工程,实际上形成了材料供应商给施工单位垫资,到了施工单位应该付给混凝土供应单位货款时,往往以甲方未付款为由拖欠货款,而这往往也是实情,使混凝土企业左右为难,如等待甲方付款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因为混凝土企业无法掌握甲方付款情况,向法院起诉,可能得罪了施工单位,有的是政府工程,弄不好还得罪了政府,以后接工程就更难了;更担心判决后执行难,使混凝土企业陷入非常尴尬的局面。这类欠款占了混凝土企业很大一部分的应收帐款。应如何避免和减少这部分拖欠货款的情形呢?

      笔者建议有以下几种对策: 签订合同前应调查了解甲方(建设方)及施工单位的资信状况,对两者资信情况都不好的,在付款期限的条款中尽量约定先付款后供货,如对方不同意,应约定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混凝土企业有停止供货、中止履行的权力。对甲方(建设方)资信状况好、而施工方资信状况不好、信誉差的,应尽量要求甲方担保或直接由甲方付款。
对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应尽量施压,争取多回款、早回款。有的施工单位很有实力,但旗下设很多分公司、项目部,而这些分公司、项目部都是自负盈亏,定期向施工单位上缴管理费,但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一般都是施工单位的分公司或项目部,这些分公司或项目部的经济实力普遍一般,无独立的支付能力,普遍依赖甲方付款。对这类施工单位,笔者不建议采取请客送礼给回扣的方法要款,这样做不但违纪违法,且不会有好的效果,而应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催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给对方施加足够的压力,一般都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种收款:

      首先以混凝土企业的名义施工单位和分公司或项目部同时发出催款工作联系函

      该工作联系函应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对方应支付多少货款,实际支付多少货款,尚欠多少货款,已延期支付货款多长时间,给公司造成多少损失,使公司面临多少困难,并要求对方在多少日之内支付。总之工作联系函不但要把问题说清楚,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在发出工作联系函无果的情况下请律师发出律师函

      律师函也应同时向施工单位和分公司或项目部发出。有的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正规企业对律师函是非常重视的,有的施工单位收到律师函后立即敦促分公司或项目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货款,有的会主动和混凝土企业或律师联系出具还款计划,只有极少数施工单位毫无反应。

      最后在对工作联系函和律师函无任何反应的单位应立即起诉

      混凝土企业对这类单位做到仁至义尽后,说明该单位已丧失起码的商业信誉,将来也没有合作的必要,应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尽量不要上法庭,这类单位赖帐的可能性不大,但如给其施加足够的压力后,对方是有能力自行付款的。混凝土公司没有必要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自己身上。

      对不了解的或信誉不好的施工单位应尽早起诉

      对那些初次接触的或信誉不好的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应提高警惕,一旦有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混凝土公司应及时发函给对方,要求其依法依约付款,同时告知停止供货的法律依据。对供货结束后且协商催告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应及时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申请法院起诉保全,查封其银行帐户,冻结甲方应付施工单位的应付款。否则,一旦施工单位与甲方结算结束,再要钱就非常困难了。

      对熟悉的、经常合作的施工单位应以协商为主

      每个混凝土企业都有一些经常合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靠这些单位支撑,如果把这些单位都得罪完了,这个混凝土企业也要倒闭了。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这些施工单位大部分都因甲方不付款而长期拖欠混凝土企业的货款,混凝土企业也会被拖垮。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认为应勤协商、多沟通、再施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上法庭,只有工作做到位,对方会理解、支持、尽能力多付款、早付款的。如笔者在给一常年顾问单位清欠时,发现有一施工单位拖欠了120万货款,且大楼已交付使用,这个施工单位与该混凝土企业已合作多年,过去付款一直较好,这次确因甲方未付工程款所致,但这120万元不是小数字,如这类货款长期不能收回,企业的资金周转将会出现困难。但是笔者经与施工单位沟通后了解到甲方欠施工单位工程款1000万元,而甲方已将售房款投入到别的工程项目,双方经协商由混凝土公司立即起诉该施工单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拿着诉状和传票找甲方要钱。这一招果然奏效,甲方因怕引起诉讼,直接将款付给了混凝土公司。

      (二)以数量不对为由拖欠货款

      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或供应结束后,一般都有混凝土企业根据供货小票或图纸计算出供货量而要求对方付款,有时买方会提出数量不对而拒绝付款,这其中有的买方确实是认为数量不对,有的买方是故意找借口拖延付款,对因数量异议而不能付款的,混凝土企业应应用以下对策:

      合同履行工程中勤结算,掌握充分的依据

      买方确实认为数量不对的,应出具详细的结算依据

      有的混凝土企供应合同约定按供货小票结算,混凝土企业供应结束后依据小票累计额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依据图纸计算后认为有误差,不扣除误差就不付款。此时混凝土企业不但要向买方出具结算资料,还要出具合同约定条款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买方仍不肯支付,只有通过诉讼解决。笔者代理的一件施工单位拖欠混凝土公司70万元货款案件,起诉前,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按供货小票的结算依据送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认为数量不对,要求图纸重新结算,否则不予支付。不得已混凝土公司委托笔者将该施工单位告到法院。庭审中,对方律师按投标预算图提出混凝土公司多算1300立方,笔者出具了合同和结算依据,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支付了笔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施工单位也在上诉讼期内付清了货款。

      买方以数量不对为借口不付款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这类借口形形色色,有的合同约定按小票付款的,中途也有结算,提出签字的人无代理权,有的合同约定按图结算的,混凝土公司结算后对方以多种理由不予确认。对此,只有提起诉讼才能彻底解决。

      (三)以未决算为由拖欠货款

      在混凝土供应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但混凝土公司的单方结算必须经过对方确认方能有效,因此有的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关于过程中或混凝土关于结束后不给混凝土公司的结算单予以签字确认。结果造成混凝土公司向其索要货款时,便以尚未结算为由不付货款。对此,混凝土公司应采取以下策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要求对方确认结算单

      在混凝土供应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方式,通常有按时结算和按部位计算两种结算方式,如对方不予签字确认,应立即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结算资料,这是法律上认可的送达方式,如对方仍不予确认,则可停止供货,中止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完毕及时结算

      有些单位在混凝土供应完毕后以各种理由不与混凝土公司结算或不认可混凝土公司的结算,而以欠款额未最终确定为由不予付款。对此,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外,混凝土公司还应主动做好详细的结算资料送给对方,并要求对方签收,否则仍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发律师函督促对方付款

      一旦混凝土公司认定已结算完毕,而对方以未结算为由不付款,即可请律师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对方付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对方以该理由拖欠的幻想,敦促其尽快付款。

      起诉或申请仲裁

      对那些执意不肯认定、认可结算、又不愿意结算的,应立即起诉。否则,只有混凝土公司做出牺牲,才能拿到打折的尾款。

      (四)以未到付款期限为由拖欠货款

      混凝土供应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往往都是分期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主体封顶付多少、竣工验收付多少,而没有具体付款时间。而具体什么时间算封顶、什么时间已竣工验收,混凝土公司无法掌握,也无证据证明。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这类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在发生这类问题时,应尽量提前搜集证据,如采取主体拍照、调取竣工验收资料等,一旦对方以此类理由拖欠货款时,即可反驳对方,及时回款。

      (五)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供应不及时为由拖欠货款

      实践中,有的工程完工后出现混凝土结构裂缝、强度不足等问题,对方往往提出是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要求减免部分货款或赔偿损失。笔者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混凝土公司全部胜诉。因为出现上列质量问题,往往都是施工单位施工、养护不当造成的。出现这类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让步,当然如对方要求不高,混凝土公司又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为尽快收回货款而做出适当的让步,当然对方要求不高,混凝土公司又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为尽快收回货款而做出适当的让步也是可取的。 当对方提出混凝土公司供应不及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余款就不予支付时,混凝土公司应区别对待: 确因经常供应不及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又掌握确凿证据的,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做出适当的补偿,争取协商解决。绝不能轻易诉讼,否则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确系对方诬陷,对方又无证据证明供应不及时,应据理力争,不要轻易妥协。

      (六)无理由及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

      开发商无理由拖欠 实践中笔者遇见过这样的案例,混凝土公司和开发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混凝土供应完毕,开发商的房子也已全部售出,并获得了巨额利润,却拖欠了混凝土公司五百多万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其他材料供应商。原来该开发商已将全部资金投入了一个新的项目。对此,混凝土公司应捷足先登立即起诉,否则开发商永远都会有新的项目,其他材料供应商迟早也会起诉。 施工队的无理由拖欠 这类情况实践中不多见,但偶尔也有发生,一般建议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却将工程款用于还债或垫资做其他工程。如遇到这种情况,混凝土公司应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恶意拖欠 有的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又不是施工单位,而只是一般的贸易公司,却和多家混凝土公司以较高的价格签订合同,最终拖欠了大量的货款,有的混凝土公司一分钱也没拿到。官司都打赢了,却执行不到分文货款,也查封不到任何值钱的财产。这是典型的合同欺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早挽回损失。 以上是笔者为混凝土公司办案得出的一些心得,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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