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 、三级(附件二 )。
第七条 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号《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1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1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它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 企业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情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原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条企业变更,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批准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变更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准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 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在审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补办或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已审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有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已审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针对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人员素质、生产规模及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发生的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资质等级标准时,对其资质等级上浮或不调、对其营业范围扩大或缩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街道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也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建字第18号《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附一: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
一级企业:
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
2.厂长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会计师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年产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可为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8%以上;其中: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5%以上;
4.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
5.有与产品产量适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一级试验室(年产3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可设二级试验室);
6.企业管理健全,产品质量合格。营业范围:可生产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级企业:
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1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1万立方米以上;
2.厂长具有中级技术(经济)职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会计师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7%以上;其中: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以上,且不少于5人;
4.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5.有与产品产量相适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二级试验室;
6.企业管理健全,产品质量合格。
营业范围:除不准生产预定应力吊车梁、桥梁、屋面梁、屋架和预应力混凝土管以外,可生产其他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
三级企业:
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3000立方米以上;
2.厂长具有初级或相应初级技术(经济)职称;企业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3.有初级和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4.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60万元以上;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三级试验室;
6.企业管理健全,产品质量合格。
营业范围:可生产跨度在4.5米以内的预应力钢丝圆孔板和楼梯、阳台等小型建筑工程配套构件和市政工程挡土墙板及直径在1米以内的混凝土管。
四级企业:
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1000立方米以上;
2.厂长具有相当初级技术(经济)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或相当初妆级技术职称;相当初级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一般试验室设备或以合同方式委托资质等级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5.企业管理基本健全,产品质量合格。
营业范围: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面砖花饰等装饰件和过梁、沟盖板。附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
一级企业: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
2.站长(厂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经济师、会计师;
3.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装备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配有2台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8辆,输送泵不少于2台;
5.企业管理健全,设有相适应的二级试验室(并有抗渗试验设备)。
营业范围: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二级企业: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
2.站长(厂长)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经济)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有经济师、会计师;
3.助理工程师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生产工艺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输送泵车不少于1台;
5.企业管理健全,设有相应的二级试验室(并有抗渗试验设备)。
营业范围;可生产强度等级在40以下的混凝土。生产强度等级在C50以上和特种混凝土,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级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和工农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营业范围,不宜生产大于C30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一、二级构件厂,具备商品混凝土资质等级条件,可兼营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
企业聘用技术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编辑:
监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