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5-0000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8-04
- 发布日期: 2025-08-07
- 文 号: 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与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确保省级预算内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推动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下同)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增效、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低碳、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能源消费端绿色低碳转型、涉改乡镇农村电网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节能增效项目。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和能耗替代项目的节能改造升级,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清洁生产改造,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升级改造,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排土场废渣等固废综合利用,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等项目。
(三)低碳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重大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氢能冶金项目,零碳园区建设重点支撑项目,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项目。
(四)煤炭清洁化利用项目。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煤层气(矿井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项目,8%以下超低浓度瓦斯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煤基清洁燃料与高端材料产业化项目,矿区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近零排放项目,矿区智慧能源管理与新能源耦合建设项目。
(五)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煤电机组清洁化利用等实现现役煤电机组降低供电煤耗或污染物排放的煤电升级改造项目。
(六)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独立新型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能源领域应用项目。
(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存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脱酸、脱硝等设施改造和烟气系统提标改造等项目。
(八)能源消费端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等。
(九)涉改乡镇农村电网项目。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涉改乡镇农村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等。
(十)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的项目。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年度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时,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并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具体安排标准如下:
(一)节能增效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省直机关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节能改造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二)煤炭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四)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40%,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新增投资的5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涉改乡镇农村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1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进行安排;国家明确需我省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七)项目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计算基数范围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项目所在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合理投资需求,不得盲目夸大投资需求,不能出现“报大建小”、“半拉子工程”等问题。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
(二)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项目除外)。
(三)未获得省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已完成相应行业领域要求的前期工作,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且合规(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新开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申报时工程进度未超过50%。
(五)具备有效监管措施和绩效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各年度申报通知中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项目绩效效果。如节能降碳成效、资源综合利用量、污染物排放降低量等,需有测算过程。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包括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等。
第十二条 汇总申报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一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专项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各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项目符合投向部分投资是否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前期手续是否齐备、有效,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截止申报时,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超过50%。
(六)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减排效果。
(七)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根据项目实施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投资计划一次或者分次下达。对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第1次原则上安排50%资金,后续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排下达。
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审核评估后正式下达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1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调出支持范围:
(一)在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省预算内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六)专项资金被挪用、闲置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省级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到有关省级单位的省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及验收结果由相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并更新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完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投资计划下达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省级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专项各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2〕5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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