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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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读者反映,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有的条款不知道是否可以约定;有的条款还没有协商,合同占有一方就已成文,不容更改;还有的条款明显不公平等等。对此,南南谈一些个人理解,供读者参考。
鼓励“约定”是《条例》的重要指导思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自由约定的空间越大,劳动关系就越有可能得以和谐地发展。自主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形成灵活的用工机制,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条例》在许多条款中明确,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例如,在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
“约定优先”是《条例》的重要原则。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就有一个“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约定就高于一切。
那么,在约定条款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是约定不能违法。我们知道,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一类是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是希望放开协商的。凡属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在劳动合同中就应按规定表述,不能自主协商。例如:加班费的发放标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约金的设立范围等等。如果约定条款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即使合同双方认可,该条款仍为无效。
二是约定要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面对强加于人的不平等条款,一定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直至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合同鉴定。
三是对不了解的条款,要向有关专家咨询。在现实案例中,比较容易引起矛盾的往往就在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经济赔偿等方面,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的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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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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