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未完成指标就该被扣工资吗?

2004/11/22 00:00 来源:

......

  问题: 

    我刚刚进一家公司从事销售方面的工作,可在领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却被告知因未能完成指标被扣掉了业绩金(从基本工资里扣的)。 

    请问这种做法对于一个入职才一个月的新员工合适吗? 

                                               Robin Yuan 

    劳动法苑黄一峰答复: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取得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劳动者劳动的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为由而拒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以自己的经济效益不佳为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与提供劳务方所(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揽定作合同中的承揽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从事实上的角度而言,前者实质上只是一种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你向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公司从你的工资里扣掉了你的业绩金,因而公司扣发的实质上就是你的工资。而公司扣发你工资的理由又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因此是非法的。 

    另外,公司的这种行为对于第一个月的新员工而言是非法的,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员工而言同样是非法的。 

    当然,如果劳动者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完)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推动散装水泥事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大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探索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建设或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抓手。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6-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92
2024-06-06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14.51
2024-06-06

青海省

¥ 441.41
2024-06-06

甘肃省

¥ 385.42
2024-06-06

陕西省

¥ 343.66
2024-06-06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6-06

云南省

¥ 342.83
2024-06-06

贵州省

¥ 387.76
2024-06-06

四川省

¥ 381.32
2024-06-06

重庆

¥ 337.56
2024-06-06

海南省

¥ 432.19
2024-06-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38.47
2024-06-06

广东省

¥ 298.50
2024-06-06

湖南省

¥ 323.49
2024-06-06

湖北省

¥ 323.98
2024-06-06

河南省

¥ 334.60
2024-06-06

山东省

¥ 347.69
2024-06-06

江西省

¥ 308.39
2024-06-06

福建省

¥ 315.05
2024-06-06

安徽省

¥ 333.30
2024-06-06

浙江省

¥ 363.18
2024-06-06

江苏省

¥ 330.09
2024-06-06

上海

¥ 347.73
2024-06-06

黑龙江省

¥ 508.96
2024-06-06

吉林省

¥ 455.81
2024-06-06

辽宁省

¥ 435.38
2024-06-06

内蒙古自治区

¥ 378.18
2024-06-06

山西省

¥ 334.95
2024-06-06

河北省

¥ 379.49
2024-06-06

天津

¥ 408.21
2024-06-06

北京

¥ 389.43
2024-06-07 17: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