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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17  
应不应该下放水泥行业行政审批权?

  国务院15日公布了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项目26项。[全文]

  在“下放、取消”投资审批权的大背景下,水泥等“两高一资”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审批权限并不在下放之列。因国家下一步对于如何治理产能过剩目前仍在讨论,对水泥等行业行政审批是逐步下放,还是绕开这些行业,目前争议和分歧很大,相关部门还在论证。

下放水泥行政审批权存争议

  观点一:行政审批权限取消或下放,会影响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带来经济结构失衡或产能过剩矛盾加剧等。在当前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审批权一旦下放,产能过剩就会一发不可收拾的观点,这是相关职能部门不愿放权的最主要理由。

  观点二:用行政审批来影响经济结构、遏制产能过剩的做法,已经走了死胡同,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加剧经济结构失衡和产能过剩的矛盾。不少地方通过“先宰后奏”的方式,避开行政审批,并在项目建成以后,迫使审批部门承认“事实婚姻”。[全文]

行政审批抑制度严控产能?

  一直以来,行政审批权一直都被作为政府调控经济和产业的“杀手锏”,用来遏制以钢铁、有色、水泥为代表的产能过剩行业出现的盲目投资和扩张难题。新建水泥生产线项目历来都是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年产量20万吨水泥的生产线就达到了中型规模,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2003年国务院103号文,明确确有必要的水泥等项目必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地方各级政府违规审批。2009年国务院38号文再次强调严禁地方避开国家监管审批,自行开工建设。2010年工信部颁发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再次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红线,“人均产能”成为新的限制指标。此外,发改委、能源局等部委也曾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多次上收审核权。[相关关注:水泥行业规范准入亟需加强]

十年行政审批调控收效甚微

  自2003年12月23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开始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国家发布了与水泥产业有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文件多达38个,但其产能过剩顽疾仍无法根治。[全文]

  2009年国务院38号文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一纸禁令反而引发了扩张热潮,为赶上“最后一班车”突击建水泥厂的情况比比皆是。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新建了623条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7.07亿吨。比38号文出台时核定的418条在建生产线多建了205条,多增熟料产能近3亿吨。

  水泥作为国家重点调控行业,2009年国家将水泥核准权从省级政府收走,项目核准权限上收,就是为避免各地重复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控制总量,保证行业有序发展,而目前来看,似乎并没有阻碍一些资本投资水泥的冲动,相反有些水泥厂的建设速度还更快了。据中国水泥网早前的报道,“先宰后奏”式的项目在云南、辽宁等均屡见不鲜,不仅加剧了产能过剩,也对当地水泥企业造成困扰。[全文]

行政审批放权下放各方看点

  工信部部长苗圩:“集中审批、管控竞争行业发展的方式已难以抑制产能过剩”。要解决产能过剩这一问题,还要尽快改变依靠行政审批的管理方式,转向更积极推动完善市场机制和减少政府的干预。

  水泥行业协会:建议叫停正在审批的项目,叫停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新批新建项目,统一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治理。

  中联水泥崔星太:“希望各级政府加大对国发2009(38)号文的执行、监督、检查力度,不以任何理由审批新的生产能力,对已批未建的水泥生产线收回批文,不允许再建。”

  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再次呼吁政府对市场减少干预,他认为应彻底废除政府审批投资项目,在民营企业投资行为中,政府需要做的是“放手、放手、再放手”。

如何看待水泥行业行政审批放权?
对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你有哪些想法?

 
中国水泥网独家评论员冉冉

   建水泥生产线要真过行业准入门槛:当前要把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继续作为抑制水泥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措施之一时,除了部分环保标准还需从严外,不应把注意力放在再去提高什么水泥准入的门槛高度,而是应着力使需建水泥生产线者只能且必须得过此准入门槛,不符条件的项目坚决拦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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