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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

2006/04/24 00:00 来源:

......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达《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内容很全面,涉及范围也很广。从七个方面对如何进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意见。

    如何进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第四条意见是“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新型干法水泥迅猛发展,水泥工业产业集中度得到明显提升。据数字水泥网资料显示,2000年水泥生产集中度为4.39%,到2005年则为15.25%。平均每年提升幅度为28%。

    我国水泥工业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立窑一直左右着水泥工业,在上一世纪其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水泥企业数超过了7000家。众多的立窑企业都是仓促上马、简陋投产。在石灰石资源开采中,存在滥挖滥采,挑肥拣瘦,把还可利用的低品位矿石作为尾矿废弃的现象。在环境保护方面则更是存在问题。产品质量的不稳定和产品的低档,则是对资源和能源最大的浪费。尽管也有不少立窑企业对生产工艺实施技术改造,也不乏有明星企业,但从总体看,在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环境保护、劳动生产率的所有方面,与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是无法相比的。

    从水泥市场有序竞争看,在区域市场内,如存在“大小诸侯”割据局面,水泥市场不规范的竞争就会此起彼伏,价格战的硝烟弥漫。虽然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单线生产规模大,但由于占有市场份额有限,无力在区域市场中发挥调控能力,或主导能力。

    从企业的隶属关系看,立窑企业基本属于县、市管理,相当一部分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台柱。在政策方面,有的得到了比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更多的优惠享受或包容,其结果对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十分不利。“意见”中明确提出“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还必须要有实施细则的保证和监督的措施,对于“开口子”的环保部门、税务部门要有责任追究规定。

    对于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则应认真制订“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出发,在区域市场内,真正对资源、能源、土地、资金、人力、市场等作出规划。对区域内有条件的小水泥企业根据其特点,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力争取得双赢。只有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才能较快地提高水泥工业的整体水平。尤其是要达到第“十一五”规划发展指标中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的要求,不从资源的合理配置上下狠招,则很难实现。

    在“意见”中也提出,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按“意见”的调整目标,到2010年,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目前,在水泥企业中也仅海螺1家达到3000万吨以上,按2005年排位第五的水泥企业产量还不到1200万吨。大型水泥企业的责任还很重,但光有水泥企业的努力也是孤掌难鸣,需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源审批、贷款投放、财政税收、环境保护、建设管理等部门支持。对此,国家各相关部门还需制订相应的保证和支持措施。

    对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企业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优化资源配置,决不是垄断市场,更不是操控市场价格。《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在水泥生产集中度提高之时,大型水泥企业也必须要以国家的有关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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