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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行举证惹争议:新司法解释维护谁的利益?

2010/09/20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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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最高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其中一则内容引起各方关注:“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举动,迅速引起各方争议。尽管最高院称“这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记者昨采访法院、劳动部门以及法学专家,得到的结论惊人一致:对于由“劳动者自行举证”的确权,反而可能使劳动者维权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甚至有人质疑:这样的司法解释到底在维护谁的利益?

  对你刚性明确 对他软弱模糊

  “新规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9月14日,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明确表示,“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但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与初衷难以对接。而水中月、镜中花,便极有可能是它的实际施行效果。

  “对劳动者确权刚性而明确,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限制却十分模糊软弱。”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对记者分析说,以前各个地方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的要求用工方举证,有的要求劳动者举证,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举证责任倒明确由劳动者来承担了,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到底承担什么不利后果?如何承担后果?没有明确。既然没有明确,那就难以起到实质的监督效果。

  要劳动者自行举证太不现实

  记者从南京市两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争议中有关讨要加班工资案件的占比逐年上升,去年较前年上升45%,但劳动者胜诉率相对较低,加班费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仅为12%。原因就在于劳动者缺乏举证资料,很难打赢官司。

  南京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在目前资强劳弱,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下,要劳动者提供举证责任存在相当难度。

  劳动者讨要工资缘何举证难?因为劳动者几乎无法证明加班事实。省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去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劳动者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但由于没有单位签章又得不到单位认可,仲裁委或法院对考勤记录也只能不予认可,劳动者因而败诉。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对记者说:“劳动者能举示什么证据?无非就是考勤表、考勤卡、同事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劳动者能取得吗?单位加班一般是口头通知,谁会发个正式的加班通知?一些考勤表、卡等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拿得到吗?同事还要继续上班,为避免被报复,敢作证吗?只要不作假证就谢天谢地了。”

  应该考虑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告赢了又能怎样?今天拿到加班费,明天工作没有了。”天涯论坛上,新浪微博上,许多网友的议论可谓汹涌,主要的呼声是:最高法这一法律解释在实际操作中根本起不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刘小冰教授分析说,劳动力廉价,劳动岗位远比劳动力少得多,现阶段这些客观因素,始终将劳动者置于被动与被迫的窘况,劳动者根本没有冲撞用人单位的勇气,只能默默地承受,充其量是腹诽。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适用于地位不对等的劳资双方。“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举证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

  举证责任倒置,方明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对有关加班费等争议的举证责任,还应考虑设置一些责任给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因为它们有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并有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方明说,面对当下许多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事实,指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往往是一厢情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恐怕还要从现实出发,让习惯于钻法律空子、习惯于把加班当作牟利途径的某些用人单位无法逃避责任,无法忽视劳动成本,这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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