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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如何保守商业秘密

2006/09/13 00:00 来源:

......

      员工不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不可能,因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困难,高科技企业尤其如此。

  中关村内聚集着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由于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很多,这就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容易产生涉及保密条款、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问题的纠纷。

  为了使企业和员工能进一步认识到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博士,他对企业与员工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做了一些分析,而且这些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用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行事。

  刘俊海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壮大,就应当有很好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应该通过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

  劳动合同要体现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这其中就涉及了保密关系的条款,体现了对企业利益的衡量和考虑。对企业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竞争力,除了要有资本、技术和一流的人才,同时,企业还要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制胜的重要的法宝。有些企业虽然自身资本金不高,人员也不多,但这些企业凭借着独有的商业秘密,能够以小搏大,形成很强的竞争力。企业为了保守秘密,除了自身员工外,还与合同对方的当事人签定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所以《合同法》中就根据诚信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三种新型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附带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这些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刘俊海指出,对企业自身的员工来说,保守商业秘密更为重要。

  之所以现在很多企业丧失了竞争力,往往是因为自己的人才被竞争对手挖走。那么,挖走人才的企业看中了人才的什么呢?刘俊海认为,其中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这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另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其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而这不是员工自身的魅力和能力所体现的。

  由于企业的员工在每天的工作、生产和经营当中,接触的都是诸如客户名单、生产流程、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等,每天接触不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是很难的事,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更为容易。

  刘俊海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资金实力方面用人单位是强者,但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来看,员工则是强者,企业是弱者。只要有员工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个企业的竞争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往往都要附带一个“保密协议”,就是为了使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商业秘密不受到员工的侵害。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指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够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商业秘密之重要犹如血液之于个人”。

  “所以,企业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符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这样做是很正常的。”刘俊海认为,“高科技企业的员工应该能够平心静气地对待保密条款,这对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竞争力是有积极作用的。”

  劳动合同中需要竞业禁止条款

  有很多的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带有保密的条款,大多员工都愿意遵守;但有的企业还在合同中增加了竞业禁止条款,这就使得员工感到不满意。

  据刘俊海介绍说,他曾经仲裁过一个案件:被申请人XX曾长期担任申请人XX公司的重要职务,并知悉了申请人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鉴于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XX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被申请人承诺今后5年内不得到与申请人存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包括自己创办的公司经营与申请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被申请人于合同签定不到1年之内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而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申请人产品和业务完全相同,并与申请人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申请人的经济遭受损失。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书》中的承诺,构成违约。申请人曾就此事与被申请人进行多次交涉,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其不法行为,但被申请人一直置之不理。申请人遂提出仲裁请求。

  “当时裁决的结果:竞业禁止条款有效,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竞业行为。”刘俊海郑重说道,“作为一名雇员,在为原来的企业工作期间,他已经掌握了这个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如果他仍然从事和原来企业同类产品或相同产品的经营活动,无疑会削弱原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于员工竞争力的增强,原来的企业是有一定经济投入的,如给他提供一个工作的机会、职务,使他能够借助企业的资金、技术设备、营销渠道开发出或发展自己的竞争能力。为公平起见,要予以限制。”

  这样的结果,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考虑到了企业的本位利益。但这样做是否就忽略了员工的利益?员工以后的正常生活怎么得到保障?是否有些显失公平?

  为此,刘俊海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要有所注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竞业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他认为,竞业的期限在3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比较公平。期限太短对企业会不利,期限也不应过长,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技术的发展很快,产品开发的速度也快,没有必要,所以期限要合理,这也是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有关经济补偿费。因为员工已经对企业做出了承诺,有了妥协和让步,在一段时间内不搞同类的竞争业务。如果企业不予经济补偿,又不让其从事同类的竞争活动,而其他营业活动员工又开展不了,就无疑于把员工逼上不公平的局面。所以,企业一定要给予员工一旦由于找不到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即使有的员工能够找到第二份工作,其也要付出更大的辛苦。

  刘俊海认为,竞业条款一定需要,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和企业之间正常的公平竞争。而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就会破坏企业和企业之间竞争的秩序,影响企业诚信度。竞争是要靠企业诚实经营、正常的公司治理占领市场份额,而不是靠挖墙角、挖人才。对于员工来说也是有好处的,在这个时候也能够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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