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独家]水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18/05/21 14:01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据生态环境部环境政务管理新闻发布信息,北京等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组织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

  据生态环境部环境政务管理新闻发布信息,北京等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组织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督察反馈后,7省(市)建立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整改成效。截至2018年4月底,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的493项整改任务已完成357项,其余正在推进中。通过督察整改,一批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批长期想办的事情得到了落实。

  从督察整改方案看,涉及到水泥行业内容并不算太多。除涉及到的省市整改外,督察要求整改内容对其他省市也是案例,也应加以对照改进。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近年来出台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整改进展情况是,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组织对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环境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印发3个产业发展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似乎都放在了建设项目。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则似乎有点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作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在工业部门中对环境影响程度属比较大的产业,其产业发展规划不能仅由产业部门自家编制后就决策有效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要说水泥产业发展到今天严重过剩,产业发展规划的不当恐也脱不了干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在相当多数情况下,由上多少项目,倒推算产业发展规划,并确定了产能达到的规模,产能增长百分比。落实到每个项目时,对环境影响几乎又都是可以接受的。

  这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编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切中了产业部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的要害,点明了产业部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薄弱环节(确切讲也应是环境违法行为)。在全国各地水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开展过水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也许真的不在少数。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刚于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习主席发表重要讲话。习主席说,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

  水泥产业发展规划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水泥产业生态化从源头上就无从谈起。业内应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对湖北省提出的整改要求中吸取教训,水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前应不折不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19

青海省

¥ 416.22
2024-04-19

甘肃省

¥ 372.95
2024-04-19

陕西省

¥ 306.73
2024-04-19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19

云南省

¥ 325.31
2024-04-19

贵州省

¥ 312.57
2024-04-19

四川省

¥ 352.34
2024-04-19

重庆

¥ 330.08
2024-04-19

海南省

¥ 402.19
2024-04-19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19

广东省

¥ 325.85
2024-04-19

湖南省

¥ 312.94
2024-04-19

湖北省

¥ 319.23
2024-04-19

河南省

¥ 297.33
2024-04-19

山东省

¥ 321.62
2024-04-19

江西省

¥ 317.07
2024-04-19

福建省

¥ 307.55
2024-04-19

安徽省

¥ 313.25
2024-04-19

浙江省

¥ 342.2
2024-04-19

江苏省

¥ 309.21
2024-04-19

上海

¥ 332.73
2024-04-19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19

吉林省

¥ 331.13
2024-04-19

辽宁省

¥ 302.53
2024-04-19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19

山西省

¥ 315.06
2024-04-19

河北省

¥ 342.12
2024-04-19

天津

¥ 338.21
2024-04-19

北京

¥ 349.43
2024-04-21 00: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