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发展委员会发布《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及时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8月9日,发改委再发布《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称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就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完善修订征求意见稿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下一步,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在继续完善修订征求意见稿时予以考虑。
《规则》修订稿共 5 章 35 条,包括总则(6 条)、制定价格的程序(17 条)、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5 条)、监督与法律责任(4条)、附则(3 条)。与原《规则》相比较,涉及修改22条,新增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在不断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基础上,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进一步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二是将制定定价机制纳入《规则》适用范围。根据工作实践以及减少具体定价事项的要求,强化定价机制,同步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三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制定价格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严格加强监管。
四是健全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
五是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明确了后评估的内容;强调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决策。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
七是强调社会监督。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此外,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对制定价格的卷宗管理进行了规范。
原通知附件: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