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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2/09/14 17: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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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26 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 〕26 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到2015 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 万吨、20.39 万吨以内,比2010 年的193.3 万吨、23.52 万吨分别减少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1.5万吨、109.9 万吨以内,比2010 年的83.9 万吨、132.3 万吨分别减少14.8%、16.9%;并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重点减排项目请见附表)。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减排工作的机制,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按年度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其中,省环保厅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 域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推进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省减排工作办公室,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负责领导小组涉及污染减排的日常工作。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制定实施《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通不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或职能部门提出预警,对有关市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按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十二五”期间必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将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制定实施广东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各地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3、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 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点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电煤控制在4000 万吨以内。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计划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251 万吨,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1776 万吨左右,2013 年淘汰691万吨左右,2014 年淘汰406 万吨,2015 年淘汰384 万吨。

  计划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钢铁182.84 万吨,其中2011年~2012 年淘汰31.34 万吨,2013 年~2015 年淘汰151.5 万吨。计划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造纸产能19.967 万吨,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9.987 万吨,2013 年~2015 年淘汰9.98 万吨。计划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印染产能17728万米,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6624 万米,2013 年淘汰1822 万米,2014 年淘汰8174 万米,2015 年淘汰1108 万米。

  计划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制革产能81.3 万标张,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73.3 万标张,2013 年~2014 年淘汰4万标张,2015 年淘汰4 万标张。计划2012 年淘汰落后玻璃产能280 万重量箱,淘汰落后铅酸蓄电池产能71000KVAH/ 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5 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 年,全省计划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553 万吨以上,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 ,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80%以上。

  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

      优先推进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地级以上市所在地重点推进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县城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并且投产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投产三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 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 收集管网全覆盖,全省新增配套管网约1.5 万公里。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并逐一落实到每家污水处理厂。到2015 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90%,惠州、江门、肇庆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85% ,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80%以上;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 ,东西北地区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进一步提高进出水浓度差,到2015 年,珠三角地区现有已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差均达到130mg/L 以上,进出水氨氮浓度差均达到12mg/L 以上;粤东西北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差均达到110mg/L 以上,进出水氨氮浓度差均达到10mg/L 以上。

  3、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

      我省 “十一五”期间执行二级或三级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采用的工艺设备仍比较落后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提高到一级B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浓度低于8mg/L 。

  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

      重点推进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 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15 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 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化工等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 年7 月1 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量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

      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 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 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省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新建和在建燃煤机组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脱硫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3%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5% 以上。取消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计划2012 年取消1747 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3 年取消1236 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4 年所有旁路取消完毕,综合脱硫效率达90% 以上。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将相应信号接入DCS 系统,并保存相关记录。全面推进火电机组脱硝改造。

  2012 年完成1468 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3 年完成749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4 年底前完成全省12.5 万千瓦(含12.5 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燃气机组必须采用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对有天然气气源保障的地区,热电燃煤机组推行煤改气工程。

  加快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 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 以内。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降氮脱硝改造,日产2000 吨 熟料以下的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脱硝效率达到30%。

  日产2000 吨熟料以上(含2000 吨)的生产线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综合效率达到60% 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 以内,其中2012 年底前要完成15 条生产线,其余生产线于2013 年底前完成。

  3、大力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

      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实施烟气脱硫,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鼓励单台烧结面积90m2 以上的钢铁烧结机实施烟气脱硝,脱硝效率要达到70%以上。规模大于70 万平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 的有色金属冶炼烟气必须采取措施对烟气中硫进行回收。

  (七)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其他地区2013 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大气联防联控重点控制区域内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成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采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进一步建立完善锅炉年检与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测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

      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 年底前,全省20 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不含使用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 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鼓励65 蒸吨以上的工业锅炉实施烟气脱硝工程。20 蒸吨/小时以上(含2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

  3、加快推进淘汰工业燃煤小锅炉。

      2015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更新替代所有4 蒸吨/小时(含4 蒸吨/小时)以下和所有使用8 年以上4 蒸吨/小时以上10 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燃重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工业锅炉,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区更新替代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4、推进热电联供。

      在热负荷大且集中的地区推行热电联产。热电联供范围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原有供热锅炉必须按期关闭。到2015 年,全省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重点实施广州增城新塘镇和东莞中堂、麻涌镇等地热电联供改造。

  (八)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到2015 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 年减少10.3% 和13.0%,其中2012 年至2015 年年度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同比减排2.18 万吨、2.10 万吨、2.03 万吨和1.96 万吨;氨氮同比减排0.26 万吨、0.25 万吨、0.24 万吨和0.23 万吨,并将农业源年度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

  2、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

      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各地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区域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报送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进一步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所有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没有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补齐相应手续。

  3、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农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到2015 年,全省80% 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条件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着力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加强对养殖专业户的开展污染治理的引导。各地应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5、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九)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到2015 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19 万吨,比2010 年减少13% 。按年度分解落实淘汰“黄标车”任务,计划2012 年淘汰全省1997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3.55 万辆,2013 年淘汰全省2000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9.14 万辆,到2015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力争珠江三角洲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新购或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从省外申请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力争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第Ⅴ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

      积极创造条件供应粤Ⅳ和Ⅴ车用成品油,2012 年9 月1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柴油,其他地区2013 年7 月1 日前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和省有关部门,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标准。

  4、加快淘汰“黄标车”。重点推进实施鼓励“黄标车”

  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定机动车淘汰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重型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等重点车型的淘汰,引导社会私家“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满15 年的运营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满10 年不足15 年的运营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淘汰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不满10 年运营车辆可选择自愿淘汰并给与一定的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

      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检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到2012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 以上,到2013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 均达到90% 以上,其中拟淘汰黄标车必须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 年底前,珠三角各地市(区)应制定完成本市(区)辖区内“黄标车”限行方案,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中心城区和东莞、中山、珠海重点镇区要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其中广州、深圳、佛山主城区内分别形成连片限行区域,广佛形成两市主城区连片限行区域。到2012 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不低于15%,限行区面积应逐年扩大。

  四、保障措施(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综合考虑机动车使用年限、车辆价值等因素,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合理比例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优先安排资金补贴淘汰运营重型载货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补的原则,对2014 年前日产2000 吨熟料以上(含2000 吨)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烟气脱硝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综合考虑管网长 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补助及奖励政策。鼓励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给予资金补助,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进一步规范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核定及扣减方法,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脱硫投运率等资料扣减脱硫电价,并尽快制定全省燃煤火电机组脱硝电价管理办法。对重点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制度,实施差别排污费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信贷融资。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提升省级站、强化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夯实县级站”的要求,全面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优化调整全省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省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 络。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健全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完善内部管理模式,整体提升环境执法软硬件实力。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制定并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工作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加快各地市工况法检测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查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3、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组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中心,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进一步加强减排统计培训及技术指导。

  4、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畜禽养殖业减排方案和机动车减排方案,并于2012 年6 月底之前上报省环环境保护厅备案。加强减排管理培训及技术培训,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 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帐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1、进一步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研究出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减排重点企业要制定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2、加强对电厂、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进绿 色信贷。

  (五)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全社会污染减排氛围。每年制订减排宣传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效,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污染减排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有序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五、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减排合力(一)省环境保护厅。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

  2、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

  3、负责分解污染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省级有关部门开 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绩效。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5、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6、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7、负责全省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

  8、负责编制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季、半年、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

  9、会同公安厅、交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

  10、负责广东省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

  11、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制定有利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牵头制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负责小火电、小钢铁关停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4、牵头组织开展珠江三角洲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运行机制,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5、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制定全省“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实施除电力、钢铁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2、牵头研究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重污染行业产能控制工作方案。

  3、为推进火电行业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机组检修。

  3、负责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

  4、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

  5、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

  (四)省科技厅。

  1、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

  2、负责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

   (五)省公安厅。

  1、会同省环保厅、省交通厅开展“黄标车”淘汰和限行工作。

  2、负责加强“黄标车”管理,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环保检测工作。

  3、负责机动车登记注册、转入工作。

  4、负责提供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省财政厅。

  1、负责制定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2、负责安排和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

  3、配合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七)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尤其是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2、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

   3、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4、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

  5、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和改造要求。

  (九)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十)省水利厅。

  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十一)省农业厅。

  1、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厅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

  2、推动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3、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

  4、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5、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 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十二)省统计局。

  1、负责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

  2、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十三)省物价局。

  1、负责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

  2、按照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资料,依法审批及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并向省环境保护厅通报审批及扣减脱硫脱硝电价情况。

  (十四)省工商局。

  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但依法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十五)省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

  (十六)省质监局。

   1、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对达不到环保管理要求的锅炉不予通过年检。

  (十七)南方电监局。

  负责监管电力企业烟气脱硝改造和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等污染减排任务落实情况。

  (十八)广东电网公司。

  1、负责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燃煤电厂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和脱硝计划,合理安排机组检修计划,落实机组停运规定。

  2、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污染减排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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