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最新!多省发布非煤矿山检查整治方案!

2021/02/01 13:41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2月1日中午,山东省、甘肃省和安徽省三地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各省的非煤矿山检查方案。......

2月1日中午,山东省、甘肃省和安徽省三地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各省的非煤矿山检查方案。

近期山东栖霞金矿事故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对于矿山的安全排查也马上被各地提上议程。

三省公告原文和解读如下:

山东省:


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1月13日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1月8日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和1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要求,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共性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照抄照搬行为;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是否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全员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7.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是否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二等、三等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二)专项排查整治重点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是否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7.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8.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9.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10.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11.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附件2)。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2.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方法步骤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分三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1.各市要迅速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企业,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笏山金矿“1·10”事故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2.各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召开大排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3.要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

(二)市县集中检查、严格执法

1.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互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

2.各市要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省级重点督查、追责问责。省厅组织工作人员、安全专家组成若干督查核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对各市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实效。

(二)强化整改落实。各市要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加强对排查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排查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三)提高执法效能。各市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到痛处。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排查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请各市于2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报省应急厅;2月至5月每月月底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台帐(附件3)报省应急厅;6月底前形成书面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3一并报省应急厅。

联系人:孙常松;联系电话:0531-81792076、81792195(传真);邮箱:sdyjjcc shandong.cn。

附件:点击查看附件内容

1.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

3.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甘肃省: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为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部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及省应急厅有关安排,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严防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所属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六)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七)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八)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九)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十)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十一)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三、工作阶段划分

(一)自查阶段(1月22至2月10日)。县(区)应急局督促区域内非煤矿山企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二)检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各市(州)应急局对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抽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州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阶段(3月20日至3月25日)。各县区及有关非煤矿山企业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各市州专项检查总结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应急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方案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督促县(区)应急局组织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集中自查。市(州)、县(区)应急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其中1-2月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基建矿山。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月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属地应急局;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省应急厅将抽调有关专家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请各市(州)应急局明确专项检查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联络人,并自1月22日起,每周五14时前将本文所附三项表格汇总上报省应急厅。

安徽省: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即日起到3月底,以严防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透水、采空区坍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全面开启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征程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防范地下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遇过老巷、地质构造破碎带、风氧化带或松软岩层等特殊地段时,是否进行可靠的永久支护,永久支护至掘进工作面间是否架设有效的临时支护。

2.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是否对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锚杆、锚索的拉力、喷层厚度和强度是否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3.是否对所有支护的井巷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是否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是否做到每班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是否制定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现场是否严格落实。

5.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作业前,是否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使用撬毛台车的矿井是否建立相应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是否满足井下自救要求,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采掘施工接近含水层、溶洞、导水断层、含水钻孔、积水采空区等情况时,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现场是否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10.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

6.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六)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7.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七)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4.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5.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6.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7.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八)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皖安办〔2020〕86号文件内容,建立健全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11.是否存未经批准尾矿库企业擅自加高扩容、回采、改变筑坝方式。

(九)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十)落后工艺与设备淘汰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十一)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十二)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三、工作分工和方式

(一)省应急管理厅。

1.执法检查。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2.重点督办。及时汇总本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并在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所属市应急管理局验收销号。

3.协调指导。处置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的难以解决的案件。督促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所有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

4.汇总上报。每周五17时前将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以下简称“三张表”)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4月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

1.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其中1-2月份先重点检查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2.督促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发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自改,推动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重点督办。及时汇总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验收销号。

4.汇总上报。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三张表”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一处(联系人及电话:李辉,0551-62999534,邮箱:ahajyc 163.com)。4月2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县(区)应急管理局。

参照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分工和方式执行,“三张表”及工作总结上报时间由各市规定。

(四)非煤矿山企业。

对照重点任务中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并于2月1日前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两个至上”,知重负重、守责尽责,夯实安全生产基本盘,扎实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法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为抓手,对照企业岗位责任制规定,一律按上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或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三)加强宣传曝光。做好专项执法检查宣传工作,充分应用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公开曝光禁而不止、罚而不改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要鼓励广大职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深入一线,坚持原则,敢于“亮剑”,善于“亮剑”。同时,要遵守检查企业疫情防控要求,并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编辑:贲子喻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调研]水泥企业最新调研纪要(4.30)

4月中旬前后,长三角地区大面积推涨水泥价格,实际落实情况如何?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研究院对浙江、江苏部分水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具体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4-04-30 原创 企业情况

宁夏矿产资源改革:全面实行净矿出让,强化市场配置作用

宁夏推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实行全部矿种净矿出让,矿业权出让全面竞争方式,调整出让登记权限,强化矿业权准入条件,并放宽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延续、变更限制,旨在发挥市场作用,保障资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广西多地水泥价格通知上调

广西地区一些主要厂家对多地通知上调水泥价格10-20元/吨,主流涨幅为20元/吨

京津冀水泥价格再度推涨能否奏效?

此次推涨又能否落实呢?从中国水泥网与当地水泥企业的交流情况来看,京津冀地区价格落实难度差异较大。

2024-04-29 全国重大建筑工程中标项目统计周报

上周全国重大建筑工程中标项目统计周报(4.22~4.28)

2024-04-29 项目动态 原创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1.44
2024-04-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29

青海省

¥ 416.22
2024-04-29

甘肃省

¥ 382.91
2024-04-29

陕西省

¥ 306.73
2024-04-29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29

云南省

¥ 312.85
2024-04-29

贵州省

¥ 312.57
2024-04-29

四川省

¥ 352.34
2024-04-29

重庆

¥ 328.95
2024-04-29

海南省

¥ 432.19
2024-0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29

广东省

¥ 324.44
2024-04-29

湖南省

¥ 316.08
2024-04-29

湖北省

¥ 319.39
2024-04-29

河南省

¥ 282.33
2024-04-29

山东省

¥ 321.62
2024-04-29

江西省

¥ 317.07
2024-04-29

福建省

¥ 303.10
2024-04-29

安徽省

¥ 313.99
2024-04-29

浙江省

¥ 342.2
2024-04-29

江苏省

¥ 309.21
2024-04-29

上海

¥ 332.73
2024-04-29

黑龙江省

¥ 412.70
2024-04-29

吉林省

¥ 358.29
2024-04-29

辽宁省

¥ 324.97
2024-04-29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29

山西省

¥ 315.65
2024-04-29

河北省

¥ 342.12
2024-04-29

天津

¥ 338.21
2024-04-29

北京

¥ 339.43
2024-04-30 19: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