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合肥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合质监[2006]08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商品混凝土的广泛使用在改善现场施工作业、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近年来,由干我市部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导致如楼板面裂缝等质量缺陷,给百姓的利益和日常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更好地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严把质量关。
1、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要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报告企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禁止质量不合格的混凝土出厂。
2、加强原材料检验,每一批次的水泥、砂、石及掺合料必须经过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便用。
3、商品混凝土在达到设计强度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优化配合比,以减少混凝土的收缩。
4、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按进场批次抽样检验,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投术》(GBJ50119)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出现外加剂与水泥不相容的质量问题。
5、混凝土拌和料出厂时,必须向需方提供相关资料:
(l)交货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每一运输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2)供方应按工程名称、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合同要求提供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
(3)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等。
(4)混凝土的初、终凝时间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初凝时间应能满足砼的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供方应提前向需方说明混凝土的初、终凝时间。
6、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混凝土的坍落度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超出偏差范围的应退回生产厂混凝土坍落度的实际值由施工单位在交货地点实测并经供方确认。取样及实测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
l、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限制浇捣时间,应适时与搅拌站联系,安排好发车间隔,避免混凝土在工地停留时间过长。
2、在浇筑混凝土时,不得随意加水或任意改变水灰比,不得踩踏表面钢筋。为减少裂缝,对所浇筑的混凝土应在初凝前进行第二次复振和表面磨平搓毛。
3、坚持混凝土保湿养护不少于14天。可采用喷洒养护剂或蓄水、覆盖细砂、覆盖麻袋后浇水等方法进行养护;停止养护后不应立即曝晒,避免混凝土急剧干燥。
三、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对与商品混凝土有关的设计要求、品质和质量文件、施工单位的浇筑和养护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四、市、县质量监督站将按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过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监督巡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状况及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不定期核查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生产工艺设备的运行、质量检测的控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检查设计文件、生产方案、质量监控措施及各类技术交底等。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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