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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2007/11/20 00:00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0.86吨标准煤下降到0.69吨标准煤,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6.24万吨减少到5.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10万吨减少到8.44万吨,分别下降18.3%、15.6%。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政策激励、统计公布、评价考核、法制监督、多元投入和思想保证等“八大节能减排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实施限制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监管一批、循环一批和优化一批“六个一批节能减排工程”为抓手,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动员,重点突破,扎实推进,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调整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减轻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过度依赖。做大做强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机电设备、电工电缆等支柱产业,改造提升纺织服装、食品、工艺品、日用品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推动我市经济向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10年以前要全部淘汰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80家,其中2007年关闭62家。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扎实推进淮河、南水北调沿线和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建设督查力度,督促各地按国家计划完成22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切实加大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力度,加快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和泵站工程建设,年内各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要达到设计负荷的70%。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邗江工业园、维扬工业园、广陵产业园、杭集工业园要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进度实施污水集中处理,逾期达不到目标的,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年内要基本建成。积极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年内开工建设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或管网输送工程。

      (七)大力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推动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和仪征化纤股份公司电厂脱硫一期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全部投入运行。充分发挥已建热电联供企业的潜能,继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开工建设高邮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完成江都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对13家重点耗煤大户的脱硫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淘汰一批小型燃煤锅炉。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四大重点耗能行业,组织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化学原料生产工艺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等节能工程,2007年,推进实施60项节能改造项目,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目标。

     (九)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市着力抓好115家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以2006年统计数据为基础,将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85%的451家列统企业作为市控重点污染源强化管理。突出抓好全市26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十)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两高两低”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抓好宝应湖有机农业开发园区和江苏扬农化工集团、仪征化纤等7家省级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推进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加强各类资源回收利用;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废水、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按规划加快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建设,扬州化学工业园和其他省级开发区启动生态工业园创建工作。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电镀、电力、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每年滚动实施80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十三)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化工、冶金、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年内完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142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3家。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节能25万吨标准煤,2007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

     (十四)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严格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逐步完成改造。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加快筹备建设扬州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到201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80%。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加快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在邗江区杨庙镇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园,集中进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处置。新建、改造一批垃圾中转站,到2010年每个乡镇建成(改造)垃圾中转站。

      五、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支持力度,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加大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力度,鼓励、支持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以氢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工艺和用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七)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非粘土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50%以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十八)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

     (十九)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太阳能光伏等高效照明产品,并逐年提高应用率。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的设备和装置。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减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节能行动计划。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工作。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争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8万户以上。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域)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执法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环境执法。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三)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内完成26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热电联供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实现对全市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七、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凡新增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按照省统一规定,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SO2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统计公布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对能源进、耗、存的统计管理,建立能源统计和减排工作台帐。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企业也要加强能源的消耗统计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消耗定额,各级经贸、环保、发改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GDP能耗、二氧化硫、COD排放公布制度,每半年将各县(市、区)规模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及二氧化硫、COD排放指标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方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实施动态调度,加强统计工作和污染源核查监测。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节能减排投入体系。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和节能减排监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二十八)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九)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制定节能减排考核奖励办法,依据公布的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各节能减排重点监控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得好的重点单位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八、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为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程度,成立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和节能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经贸委、环保局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十二)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市经贸委负责节能监管工作,并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物减排的监管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的管理,发改、科技、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作好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能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地球环境日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主题词:节能减排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扬州军分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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