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两大争议阻碍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2010/09/01 00:00 来源:

......

      由于在工资集体协商、垄断工资管理等核心要点上仍存在争议,众所期待的《工资条例》今年年内恐难以出台。

   最近相关部门又一次组织了关于《工资条例》的调研,并召开了座谈会。与前几次座谈会传出来的“年内出台”信息不同,从此次调研和座谈的情况看,立法进程并不乐观。

  两个焦点争议

  《工资条例》由国务院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具体参与起草。据人保部官员此前透露,《工资条例》从2007年就开始制定,经过许多次调研,众多专家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最终形成草案。去年初,人保部曾表示,《工资条例》草案已经成型,正在听取各方面意见。但到目前为止,仍然不能顺利出台。

  今年7月底,有媒体报道称,人保部透露《工资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但人保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随后辟谣,称从未这么说过。

  《工资条例》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台,重要原因是在多个问题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工资条例》草案内容,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是其核心内容之一。但由于草案中包括“垄断企业涨工资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审批”的内容,知情专家告诉记者,这使得草案在确定过程中,一方面遭遇到了来自相关部委的压力,另一方面,也遭遇到此举是否有干涉企业内部管理之嫌的质疑。

  另一个争议则源于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工资确定方式。根据协议草案,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工资定额进行谈判,企业一方必须接受。但这一规定在执行上面临很大困难。

  “如果企业方不配合,怎么办?进行行政处罚?不可能。把它归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一位劳资关系专家评价说。

  目前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还比较模糊,没有强制性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多在地方工会的强力推进下进行,且常常是流于形式。

  《工资条例》会否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较大的推进?上述劳资关系专家表示,现在看来并不乐观。

  受阻两难问题?

  除了上述两个争议,有经济学者分析认为,《工资条例》之所以难产,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政府对经济下一步的走向仍存担忧。如果宏观经济向好,提升职工工资水到渠成;反之,提升职工工资有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就业。

  “说到底仍是要效率还是要公平的问题。从我个人观点来说,改革开放30年一直是效率优先,现在是时候多考虑一下公平了。”这位学者表示。

  为了应对这个两难问题,各界提出了诸如“降税提薪”、“增加国企上交利润”等建议,但目前尚无化解困局的妙方。

  目前,各界对《工资条例》期望甚高,被看成是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金钥匙”。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表示,造成中国收入分配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工资收入,因此不能指望一部《工资条例》就能解决问题。其最大的作用在于管好一低一高,即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完善社保来“提低”,通过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来“限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告诉本报记者,要改变收入分配失衡现状,重点要关注高收入群体,不合理的高收入必须加以控制,比如灰色收入这一块。

  王小鲁7月公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显示,目前中国灰色收入规模在5.4万亿元左右,直接导致了严重的收入分配失衡。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推动散装水泥事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大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探索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建设或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抓手。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31

青海省

¥ 441.41
2024-05-31

甘肃省

¥ 382.91
2024-05-31

陕西省

¥ 327.04
2024-05-31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31

云南省

¥ 338.22
2024-05-31

贵州省

¥ 342.57
2024-05-31

四川省

¥ 373.66
2024-05-31

重庆

¥ 337.56
2024-05-31

海南省

¥ 432.19
2024-05-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0.67
2024-05-31

广东省

¥ 298.36
2024-05-31

湖南省

¥ 326.72
2024-05-31

湖北省

¥ 324.09
2024-05-31

河南省

¥ 334.60
2024-05-31

山东省

¥ 347.69
2024-05-31

江西省

¥ 308.39
2024-05-31

福建省

¥ 295.05
2024-05-31

安徽省

¥ 333.30
2024-05-31

浙江省

¥ 360.66
2024-05-31

江苏省

¥ 342.34
2024-05-31

上海

¥ 367.73
2024-05-31

黑龙江省

¥ 478.23
2024-05-31

吉林省

¥ 382.09
2024-05-31

辽宁省

¥ 385.38
2024-05-31

内蒙古自治区

¥ 363.97
2024-05-31

山西省

¥ 330.05
2024-05-31

河北省

¥ 352.52
2024-05-31

天津

¥ 358.21
2024-05-31

北京

¥ 339.43
2024-06-01 1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