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11-26 11:31

国家发改委曾被投资者比喻跑“部”前进中的部。为什么要跑部,因为项目要经审批。近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1月25日在北京表示,发改委作为国务院承担宏观调控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要率先转变职能,尤其是要下放权力,而下放权力的重点是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权限。(《证券时报网》11月26日)

水泥项目历来是要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即使是从审批改为核准,或下放到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继或上收过,都须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这一关。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水泥项目显然应在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的范围内。

自主决策就是自己定夺,前提是依法依规,该满足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准入条件一个不能少。政府不再审批所指的政府也应该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

最近业内有篇文章“行政审批权下放利于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分析提出,在目前和今后产能过剩情况下,中央再保留项目行政审批权(核准备案)已没有太大意义,既控制不了水泥产能过剩,也监管不了地方政府继续核准项目。国家核准什么?是产业布局还是产能总量?目前,水泥矿山开采,国家有资源管制;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有土地法;项目环评有环保法;包括生产产品有质量法、安全法等,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进行管制,法律应比行政权力大才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项目审批首先是合法,然后再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进行项目核准。实际上,对充分竞争市场的项目建设如果中央政府审批是前置条件,那么对项目审查执法的严肃性就变成一种挑战。

文章进一步阐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市场需求拉动了投资高速增长,国家对行业做的规划很难得到落实,中央的项目行政审批权已不能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在产业技术结构调整基本完成,淘汰落后也接近尾声,这个时候项目审批核准权已失去宏观调控的意义。

文章还建议,建议中央政府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地方政府审批新建项目的监督,地方新建项目应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这是新建项目核准的一个必要的社会监督手段,因为行业协会更清楚项目该不该上,比中央政府监管更到位。

绕了一圈,说了两点,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审批新建项目的监督;二是地方新建项目应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这里所说的行业协会不是地方组建的协会,应该是指国家(一级)的行业协会。对于水泥企业如要新建水泥项目提出了还需地方政府审批,即水泥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还不能自主决定,还需要履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环节。且在审批流程中提出需流经到北京,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什么是认可,认可就是许可。所设想的流程依稀还可见到项目审批流程中的传统“折腾”。

在国务院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文件的政策措施中,要求完善行业管理。指出,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把信息服务做好了,企业自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信息,使自己的决策更科学。这里恐不需要一个新“婆婆”管束自己的行为!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既然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那就将投资决策权彻底交还给企业。如果对企业总还想留有一手,似乎不管着点企业,总有些“不放心”,实无必要。

编辑:许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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