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8月 31日,本集团之非全资子公司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79%,以下简称”华新西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日喀则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西藏日喀则高新雪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雪莲”)与中国银行日喀则分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200,000,000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根据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项目建设期间由华新西藏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新雪莲以其享有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资产向华新西藏提供反担保。高新雪莲于 2014年 2月份向中国银行日喀则分行提取借款 200,000,000元,《担保合同》实际生效。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华新西藏担保承诺余额为 200,000,000元,本集团按照对华新西藏的持股比例应当承担的关联方担保承诺余额为 15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