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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步入“一证式”管理 水泥行业箭已上弦

2017/08/23 09:27 来源:中国水泥研究院 郑建辉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水泥企业必须要在2017年底前拿到新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逐步完善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起于80年代中期,2000年以后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015年开始逐步步入“一证式”管理阶段,配套政策逐步细化。

  (1)摸索试点阶段:确定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早在1985年,上海市在黄浦江上游地区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88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上海、常州、徐州、金华、湘潭和石河子等18个城市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1989年,全国第三次环境保护会议将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式确立为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上海、天津等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我国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为环境保护的考核目标,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开始由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转变。

 (2)步入实施阶段: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2000年3月,《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标志着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4月,《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04年1月2日,原国家环保局发布《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唐山、沈阳、杭州、武汉、深圳、银川六市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对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内容、排污许可证类型及有效期作了工作要求,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个详细规定。

  2008年2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实质阶段。2014年4月,新修订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3)“一证式”管理阶段: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

  根据环保部的数据,截止2016年9月,累计有20多个省(区、市)向约24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各省市发放的这些许可证缺乏统一管理,各地发证对象、许可内容、有效期等差别巨大,也未对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排放的方式等作出详细约束,在发证后的监管和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总体而言,原先的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这标志着,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式步入更加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阶段,新的排污许可证具有全国统一的编码。同时《方案》要求,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成为新环保法下,“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1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6个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并发布,其他行业7月底前完成。2017年8月底前,试点省、市基本完成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或参与的相应试点行业首批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区域内牵头负责或参与的相应试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其中,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中制糖行业试点地区基本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的时间节点后延至12月底。”。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箭已上弦 四季度将密集核发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水泥企业必须要在2017年底前拿到新的排污许可证。其中北京市、廊坊市、保定市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26+2”大气污染通道城市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北京、保定、淄博济宁作为水泥行业试点省市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首批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淄博环保局要求9月底前完成全部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辽宁要求全省10月20日前完成核发,河北要求全省10月底前完成水泥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疆要求11月底完成核发,其余省份也将陆续对水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四季度将成全国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密集期。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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