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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30万元!长春市奖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者

2019/06/12 15:41 来源:长春日报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哪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遵循方便群众、首接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

  《办法》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同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专用信箱、电子邮箱和传真,并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设立“安全生产网上举报”专栏。举报电话接听、传真接收、信函拆阅以及电子邮箱和网上举报专栏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专项承办。

  可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认为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应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或者违法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且举报事项具体清楚的,应当受理。对其他匿名举报事项,由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奖励金额3000元至30万元

  《办法》明确了奖励实施,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进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被移送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公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违规复产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款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金领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将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开户人姓名传真至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专用传真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同时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余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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