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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6/06/27 00:00 来源:

......

 

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与其专项资质相适应的实验室,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配备具有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试验人员和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试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把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质量关,同时要建立质量台帐。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的合格证和材料质量保证书等有关证件,还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粉煤灰品质应达Ⅱ级以上,水泥应使用旋窖水泥。成品混凝土应满足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要求及满足施工过程的工艺、气候条件。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实行开盘鉴定,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内容的技术、质量控制资料,并认真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四、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在使用前,除应严格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外,必须同时签订技术协议书。对混凝土有其它特别要求的,也应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质量检验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混凝土力学试验方法》(GBJ81)、《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七、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强度、坍落度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由供方出具预拌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氯化物总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由需方试验员在工程浇筑部位取样制作后,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建建[2003]51号)规定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集中标准养护和检测。

  八、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坍落度和含气量(合同有要求时)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当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值不符合规定时,可按《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建建[2003]5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结构、构件进行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判定,以此作为是否进行加固处理的依据,委托检测费用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对本企业生产的情况进行汇总,以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并将质量月报表(附表1、2)在次月五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十、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合格后,需方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施工,严禁需方自行加水增大混凝土流动性等行为。对新浇筑的混凝土构件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技术规程以及文件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理,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督促整改;若发现预拌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在浇捣、养护混凝土过程中存在着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违规操作行为时,应立即发出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在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是否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对供需双方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旁站监理制度,并保存相应的监理内业资料等。

  十三、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均按现行有关规定履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合格并施工后,建设、监理单位怀疑混凝土构件强度有问题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采取非破损检测方法,或从结构、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出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的判定,若混凝土强度确实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若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四、泉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1、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

  2、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试验仪器设备和生产设备能否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是否在资质范围内生产混凝土。

  3、每季度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检。

  4、检查监理(或建设)、施工单位对进场预拌混凝土的验收、取样和送检情况。

  十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应及时向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可抽查生产企业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十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现场监督中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可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对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各方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泉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月报表

  附件2:预拌混凝土出厂统计月报表

                                泉州市建设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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