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生态环境部 · 2020-05-07 13:50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经过案例征集、专家初选、公众投票,“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值得水泥行业深思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案例:

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4 月 11 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 400 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 250 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案为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110.4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8 年 8 月 6 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 6372 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该项目总投资 286 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 175.6 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8 年 12 月 18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 年 1 月 16 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

二是严守底线,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

三是长期警示,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个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 1 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於方)

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非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9 年 3 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先后于 2007 年、2008 年擅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厂区外修建 2 个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措施,泥浆水长期渗漏造成厂区外北侧山坡下 12000 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2018 年以来,该企业违法倾倒罐车清洗水和泥浆导致厂区外北侧山坡 400 平方米土壤硬化板结。2019 年 4 月 4 日,该企业擅自将山坡下泥浆水形成的水塘掘开,泥浆水外泄导致坡下 2000 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14400 平方米农田表土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土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948.2 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9 年 7 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2019 年 10 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清理污染物 4.05 万立方米,复绿土地 1.32 万平方米;向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损失 13.1 万元,鉴定评估费用 19.5 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 10 万元。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财政预算保障有力,鉴定评估及时开展。两江分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预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鉴定评估费用得到保证。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磋商顺利进行。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曾以已受到行政处罚又面临刑事追责、担心作为上市企业影响企业形象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磋商前,两江分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告知企业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提交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检察机关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意见》发送检察建议书,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促进修复取得实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让人民群众亲身体验生态环境修复取得的实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四)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在案例线索移交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分工等方面“团结各种力量”,建立良性协作机制将极大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本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

一是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向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

二是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两江分局与自然资源、城管、公安、检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及时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北京大学 汪劲)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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