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总量超限!四川一水泥公司被处罚
11月19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对象为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

据悉,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8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74.11吨,排污许可的氮氧化物年排放限值为210.93吨,2024年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出许可限值。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5,0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675771567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法德
身份证号码:513401197411020819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59号
我局于 2025年 8月18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74.11吨,排污许可的氮氧化物年排放限值为210.93吨,2024年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出许可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对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的中控室主任马玉平和质控部部长昝旭东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度氮氧化物排放超许可限值。
2.照片证据
2025年8月18日,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省金冠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了环保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日常巡检、故障标记、设备维护及校准等记录,拍摄、调取照片证据共9张。
证实: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在线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设备维护及校准标记、在线设备故障及生产设施工况标记等,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超许可限值。
(二)书证证据
1.2025年8月18日,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省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调查询问人马玉平、昝旭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199号)1份共7页;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共1页;副本上的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内容1份共1页。
证实:氮氧化物的排放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严格控制总量排放;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氮氧化物排放年许可限值为210.93吨。
3.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企业端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度氮氧化物排放月平均值年报表各1份共2页。
证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企业端2024年度的氮氧化物排放信息一致,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74.11吨,超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年排放许可限值210.93吨。
4.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生产线SCR脱硝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506-513423-07-02-470532】JXQB-0038号)1份共2页。
证实: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填报的2500t/d熟料生产线SCR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备案,预计2025年底完成技术改造。
5.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关于2024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川经信材料函【2025】179号)1份共5页;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应税大气污染物纳税情况测算表1份共1页;四川省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水泥设施工况标记统计1份共1页。
证实: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全年超额完成错峰生产任务,有效生产时长未超出规定限值;2024年四川省盐源金冠水泥有限公司产能未超出许可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5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50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编辑:侯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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