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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这家水泥企业年中被罚咋年底又被曝光?

2018/12/19 11:13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冉冉

今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到一家水泥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1号、2号水泥熟料生产线均在满负荷生产,3#原料调配库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依法对其罚款并责令整改!事隔半年,现在企业在采取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方面做得咋样了?......

  今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到一家水泥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1号、2号水泥熟料生产线均在满负荷生产,3#原料调配库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3#原料调配库落料点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虽正在运行,但废气收集设施封闭不完全,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现场积尘严重;2号水泥熟料生产线中熟料破碎输送皮带未密闭,落料点虽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封闭不完全,大量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现场积尘严重(积尘约4cm厚)(4cm厚,这还是车间吗!)。 1号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下料装车工段未完全密闭,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原料煤场下料口装卸作业虽配置了雾炮机,但现场检查时雾炮机未运行,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该水泥企业行为已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地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拒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事隔半年,现在企业在采取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方面做得咋样了?回头看,该有个结果了。

  据当地网站近日播报一则本地新闻时,新闻标题称,环保督查暗访:(该水泥企业)料库未封闭 采石场道路泥泞。

  新闻来源是,因为有群众举报,水泥企业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市环保督查暗访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问题有:

  料场附近,道路并未完全硬化,由于天气寒冷,再加上刚刚下过雪,泥泞的路面已经上冻,车辙印清晰地留在了地面上。

  在现场,多辆装卸车正在来回作业,而且完全没有覆盖,物料倾倒时扬起阵阵灰尘。原本应该全封闭的料场也完全敞开,附近也没有雾炮或者喷淋等防尘抑尘设施。

  采石场作业面附近,同样存在岩土大面积裸露,地面泥泞,运输车辆没有覆盖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也有近3年了。水泥企业本应该早就按国家法律要求,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尽到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今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在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方面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这时,从施行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起算也有2年多了,生产线现场还存在那么多问题,已经有点不象话了,得马上整改到位。可事实呢,事隔半年,又被举报,经环保督查暗访,现场无组织排放问题、扬尘问题依然不少。

  有意思的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了免于处罚的3条理由。其中第2条称,作为上市公司重要业务板,正在进行水泥节能减排和储能电站改造项目,累计投资2.1亿元。这些项目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并对本市节能减排做出贡献,此时收到行政处罚,会影响集团对企业的决策。看来,企业很要“面子”,唯恐遭处罚后,集团对企业会有“想法”。居然如此无视法律规定还及不上所谓集团对企业的决策来得重要?

  企业有了这样的思维,在处罚后的半年,又被曝光就一点儿不冤,也不奇怪了。难怪新闻在最后称,该企业是一家大型的企业,各项环保措施本应该执行更加到位,但是实际情况却不令人乐观。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加以印证“本应该执行更加到位”。在该企业被行政处罚同时,当地还有7家水泥企业也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有6家与该企业一样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企业(从规模上)在当地绝对可称得上“大哥”的企业,其一举一动往往有“榜样”引领效应。事实是当地有如此多的水泥企业都这样子,这难道与“大哥”“本应该执行更加到位”都没一点关系吗?


编辑:余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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