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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韩建河山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

2024/04/30 10:15 来源:东方财富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过程,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资格要求,选聘过程需公平公正,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法。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质量、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价。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违反制度将面临处罚。......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审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并形成选聘文件;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严格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公司应当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聘用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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