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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工业电价政策的理性思考与探讨

2014/01/27 09:08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记者 张金营

山东省区域内接近100家的国家电网管理的趸售县供电公司已经对各自县域内符合这一条件的用电客户分别下达了大工业电价政策告知书,明确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笔者认为,先不论山东执行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按变压器容量每月28元/KVA基本电价是否过高?如何测算得来?是否合理与公平?......

  2013年10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以鲁价格一发〔2013〕113号文号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提出“六、鉴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上划省级管理,为提高用电设备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电的合理化,县级供电区域内符合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等大工业用电条件的工业用户,应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山东省区域内接近100家的国家电网管理的趸售县供电公司已经对各自县域内符合这一条件的用电客户分别下达了大工业电价政策告知书,明确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笔者认为,先不论山东执行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按变压器容量每月28元/KVA基本电价是否过高?如何测算得来?是否合理与公平?单就这一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以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容量界定还需进一步商榷,虽然这一政策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非趸售县供电区域早已执行多年。在此,笔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笔者了解到的一些情况,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与大家共勉。

  首先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什么是“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按照最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所下发文件解释,比如2013年5月24日以发改价格[2013]973号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附件:销售电价 分类适用范围中对“大工业用电”做出了这样的注解: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 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而“两部制电价”(1:double cost system of electri cenergy 2:The Two-Part Tariff)就是供电部门对大工业用电实行的电价制度。它是将电价分成基本电费与电度电价两部分,基本电费是按照大工业用户的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钟或30分钟平均负荷的最大值)作为计算电价的依据,由供电部门与用电用户签订合同,确定限额,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实际耗电数量为转移;电度电价,是按用电部门实际耗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对于两部制电价的优点,大多数资料显示:两部制电价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对较大电力用户收取电费的方法,既考虑了用电量因素,又考虑了负荷率因素。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利用基本电费和电度电价两部分分别计算电价,刺激用电用户提高用电设备或最大负荷的利用率,运用价格杠杆来促进工业企业等用户用电的合理化。同时,由于用户的用电设备或最大负荷率的提高,使供电部门的设备利用率也有可能随之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供电成本。有了基本电价,能够保证供电部门得到比较固定的收入,以补偿成本支出与取得正常的利润。

  其实两部制电价是个舶来品,据说国外的两部制电价制度是在1892年由英国J.霍普金森(John Hopkinson)博士最早提出,对于国内“两部制电价”的实施历程,可以追溯到民国时代,最早的两部制电价在中华民国18年(1929年)10月,闸北水电公司与翔华电气公司订立的供电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供电限额为600千瓦,基本电价为每千瓦每月银3.13两,每千瓦·时为规元1分。当负荷低于50%时,每降低1%,需增加基本电价3%,这是国内两部制电价最早的雏形。

  到民国22年(1933年),美商上海电力公司对最大需量100千瓦及以上中等大量工业和商业用户以及最大需量200千瓦及以上的特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实行梯级递减收费。基本电价是:第一个100千瓦,每月基本电费300银两(相当于每千瓦每月3银两),超过100千瓦的以上部分,每千瓦每月2.75银两。电度电价是:每千瓦每月的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0.015银两,超过部分每千瓦·时0.0095银两。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5,否则,公司将劝告用户在一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用户如不依从,则公司有权采用下列调整电费办法:调整后的基本电费=当月基本电费×0.75/当月实际功率因数。

  1952年5月,上海市公用局电力处成立两部制电价研究小组,经过1年调查研究,确定二项基本原则:一是实行两部制电价后,保持财政收入不变;二是既要适应成本的合理分摊,又要根据调节负荷的要求,确定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的比率为80倍。1953年起,对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为每千瓦每月5.20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6.5分。

  1960年上海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全国电价目录”,将两部制电价起点容量改为100千瓦(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电。

  1975年2月1日起,两部制电价的起点容量又改为32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并取消按用电设备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另据1975年当时的水利电力部以水电财字(1975)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里显示:“大工业电价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1、机关、部门、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用电;3、自来水厂用电;4、工业试验用电;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㈡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可以看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变压器起点容量是逐步增大的,笔者认为这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在目前中国的电价体制内,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变压器起点容量定的越高(比如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或1000千伏安以上者),一些中小企业就不会被所谓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所覆盖,因为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对于它们来说,平均电价是很难低于1元每千瓦时的,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而引起的事实高电价一直是困扰着许多中小型企业的魔咒,变压器基本电费就像当年电信行业收取的电话“座机费”一样,为供电部门(供电企业)创造着巨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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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而如今的国家发改委及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中描述大工业电价时却依然写到“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不但不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相对提高一下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变压器起点容量,反而比上个世纪1975年文件中的320千伏安还低,笔者在国家电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中还看到“(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既然白纸黑字写着依据《75年电、热价格》,《75年电、热价格》里又明确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变压器起点容量为320千伏安,320千伏安莫名其妙地变为315千伏安,那不是“偷梁换柱”吗?或者说“挂羊头卖狗肉”?其中端倪到底为何?其实道理很简单,供电部门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扩大大工业电价的适用范围,变相提高电价!

  因为从中国变压器的发展里程来说,70年代有320千伏安这个等级的变压器,80年代315千伏安等级新型节能变压器应运而生,320千伏安等级的变压器由于能耗高逐步被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如果继续按国家文件执行,许多本使用320千伏安变压器的中小型企业用户因为更换使用节能型315千伏安等级变压器,其头顶上的“大工业电价”的紧箍咒就会自然摘掉,供电部门那肯放掉这块肥肉,于是乎以《75年电、热价格》为依据,将其中320千伏安变为315千伏安也就不足为怪了。

  笔者在这里再让读者仔细看看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当年的河南省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以信价工函[2007]1号《关于息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执行电价的函》的文件:“息县电业总公司:你司《关于息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相关问题的请示》(息电[2007]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发展改革委,现函复如下:2000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中关于大工业用电电价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指受电变压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电价。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价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自行选择。”因此,你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应按照《河南省趸售县(市)销售电价表》(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中规定的相应分类电价执行。此复。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文件里面的“指受电变压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电价”一句话,两个数字自相矛盾不言而喻,也颇耐人寻味。

  2011年4月份财新记者就以《国家电价目录形同虚设 媒体估算去年超收167亿》为题,报道了电网企业因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而电费超收的问题:“超收主要发生在第三产业和中小型的第二产业企业。假设一种情形:第二产业用电中有三分之一出现超收,而服务业中全部超收,则每度电超收一分钱,就意味着超收电费167亿元。”

  而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记者再次以“政企文件迥异 电费征收糊涂,上海电费多收了三五斗”将国家电网上海电力公司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多收费问题进行了深刻报道和剖析:“2013年1月30日,电监会的《2012年供电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时,对上海的电力违规收费,只在第四项里提了一句“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政策”。而2013年初电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12年供电整改检查的通知》(办供电(2013)15号文,下称“整改通知”)则更为详尽,并披露了一起案例--上海市工具厂有限公司2011年7月核定最大需量值为1750KW,实际最大需量值为1850KW。按规定,超过核定值5%的部分为1850-1750×1.05=12.5KW,而实际计收超限额部分为1850-1750=100KW,仅2011年7月,上海工具厂被多收的基本电费一项就达到(100-12.5)×78元/千瓦·月=6825元。

  就在电监会发布整改通知后,国家电网亦下达了《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供电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营销客户(2013)37号),该文转发了电监会于2013年初下发的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查出问题的下属企业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上报整改报告。

  诡异的是,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几份工商业用户电费账单显示,直到2013年4月,这些实际用量超过了契约限额的用户,其“基本电费2”一项,仍在被多收。此时距国家电网内部要求的整改时限已过去了整整两个月。

  更令人费解的是,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度供电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上,被电监会检查披露的17项问题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涉及的两个案例里,有关上海市电力公司自用电未取消优惠电价一项显示为“整改完成”。而对影响范围更广的多收电费一事,却只字未提。……”

  诚然,中国的电价问题固然不少,但其中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变压器起点容量重新科学界定及基本电费重新测算问题应该不难解决,在此笔者呼吁,富有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应该顺应国家改革潮流,积极调研,先易后难,加速中国“电改”,促使中国电价结构、电价水平日趋公平合理科学,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周利群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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