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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在建水泥项目敬请出示“证件”

2013/11/18 11:01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之时,对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建设的消息提供报道内容时,建议请先出示项目建设合法性依据。这样做一是表示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政策的敬畏;二是表现对社会公众必要的尊重。......

当前正在贯彻国务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时,近日一条简短的在建水泥生产线项目的消息十分醒目。消息指出贵州某企业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顺利推进。

从新闻所配的现场照片看,主体工程结构正在热火朝天进行中,建筑部分工作量似已完成三成多,是不折不扣的水泥在建项目。属《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之列。

按《指导意见》第(一)项主要任务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任务之一是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其中要求: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在如此背景之下,有必要对上诉生产线项目的合法性进行了解。因为看来,本项目在《指导意见》(2013年10月6日)下达前,似已开工,但也不可能早于38号文件(2009年9月26日)下达之前。所以,该项目属应按38号文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的项目范畴。

如项目已按38号文件要求核准,则是合法合规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应该为该条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顺利推进叫好。

如项目未按38号文件要求核准,则项目应属今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892号)文件所指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之范畴。则应按《指导意见》要求,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通俗点说,项目需要经“扶正”程序。

《指导意见》政策措施中有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还有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之时,对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建设的消息提供报道内容时,建议请先出示项目建设合法性依据。这样做一是表示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政策的敬畏;二是表现对社会公众必要的尊重。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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