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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专家谈资源税改革和征收生态税

2005/06/27 00:00 来源:

......

    有媒体报道,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对环境资源征收的税。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可持续能源记者论坛上,能源基金会副主席杨富强透露,能源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国家财政部正在研讨开征生态税。目前从各媒体的报道中看,一些学者或专家对这两种税的说法不一,对资源税的改革赞成的声音较多,而对生态税的开征,也有人认为时机尚不成熟。 
    由于建材行业是消耗资源和能源的大户,为了解行业内人士对这两个税种的看法,记者近日走访了相关人士。 

谢泽:时机已到,非常迫切 

    水泥产业消耗资源和能源的量相对于建材其他产业来说,还是比较大的。水泥厂开采矿山是要收资源税的,但这个税只是针对企业运走的资源量来征收,浪费了多少资源、矿山开采完了就扔在那儿等问题就没有人管了。因此有些企业从利益出发,只想快赚钱、赚大钱,不注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国家建材工业科教委副主任谢泽认为,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和标准确实有问题,不利于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应该尽快修改,生态税可以限制企业生产环节造成的污染,因而它的出台也很迫切且很有必要。但这两种税的修改或出台都要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并应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据谢泽介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有回填、复垦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条文。虽然国家曾经提倡过,但从来没有人真正去落实,也没有法律法规去约束。应该说,在这方面我们是欠缺的。植被茂密的大山,在被开采完后,就成秃山了,再也没有人去管。另外,一些小水泥厂在生产中,不注意清洁生产,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的还会影响周边群众的身心健康。虽说谁破坏谁治理,谁污染谁交费,谁治污谁受益,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但谁又都不愿意承担这其中的成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执法力度不够。 
    谢泽认为,资源税和生态税的改革与征收,要区别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不能搞“一刀切”。以水泥企业为例,目前一些大企业特别是一些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厂的设计中,就充分考虑到节能降耗及环境保护问题,他们以合理的投资,保证企业在提高矿山的利用率、生产中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得比较好。而一些小型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往往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差。因此在资源税和生态税的征收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并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对资源和环境损害较大的业主,就让它多交税,让投资者感到在做项目时一味地节省投资并不上算。而对于投资概算合理,资源、能源利用率较高,并能进行清洁生产、不污染环境的水泥企业,就要少征税,甚至不征税,以鼓励投资者以合理的投资建设水泥厂。当然所有这些,都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强有力的执法部门的监督基础之上,否则这两种税的征收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另外,水泥工业虽然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但它也是利废大户,能消纳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及处理有害废弃物,对资源和环境也起到了保护作用。因此在讨论资源税改革和生态税出台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完善税种和出台新税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保护资源和环境。如果利废企业得不到奖励,排污企业得不到惩罚,这两种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资源和环境也只会被更为严重地破坏。 

缪斌:法律法规会更有效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长缪斌说,从一些相关资料看,这两种税目前在国外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被普遍采用。如果要在我国这个步入市场经济时间并不很长的国家推行,很有可能会造成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建陶产业与建材行业中的其他一些产业或其他像化工、煤炭等行业相比,污染并不严重;矿物原料消耗一年在1亿~2亿吨左右,与水泥、砖瓦、砂石等行业内产业及行业外的化工、煤炭等行业资源的消耗量相比,建陶产业小得多。 
    最关键的问题,是对这两种税如何管理和征收的问题。据缪斌介绍,陶瓷用原料供应专业化程度较低,大多数的开采是一家一户地进行,与国外的大规模开采不同,国家如何去收税呢?国内一些沿海城市或发达地区,管理比较规范,也许可以征到税,但管理不规范的地方可能就征不到税,这就会出现地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会出现有的企业交了资源税、生态税,有的企业没交,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缪斌强调,任何政策出台都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办法应该很多,不一定非得从征税入手不可。目前,企业的赋税负担已经不轻了,国家也正在考虑减轻企业的负担,而再开征新的税种,企业的成本又要增加,最后很可能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这样国家可能税收增加了,但这些税是否用到该用的地方,会不会成为某些部门的“收入”,又该由谁来监管呢? 
    缪斌认为,我国在资源税的问题上,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都要求企业在对资源开采后必须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这都是有法律条文规定的,没有什么条件可讲。这样比较科学,责任人清楚,易于操作。而且有了这些条文,企业在做项目时,如果涉及到资源的问题,就会将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的成本考虑进去,政府也可以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收取一部分用于这方面的资金,但这个资金一定要保证用于这个项目采伐资源的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上,否则又是属于“创收”了。这样就一个荐目说一个项目,可能比较好操作。有能力的企业则做,没能力的企业也不要强弩了,否则会被绳之以法。 
    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们常常看到和听到的是:矿山开采后扔在那儿的光秃秃的山,挖完煤后塌陷下去的地面(甚至有些地方的煤矿挖完后,由于地面塌陷下去而成了湖了);钱收上去了,事却没有人管,等等。缪斌认为,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借鉴国外的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的办法,一味地去征税,解决不了秃山和地陷的问题,解决不了钱收上去事没有人管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用法律法规去约束企业可能会更有效。比如说,要求所有开采资源的企业,都要限定其必须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要交押金,还要有人担保,一旦出了问题,担保人就要负责回填或恢复生态植被,否则就要诉诸法律。有了这样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我国的资源、能源利用率才有可能提高,环境才有可能被保护好。 
    另外,生态税分不分等级,怎么分级才不失公平,哪些企业是重污染、哪些企业是轻污染、哪些企业属一般污染,这由谁来界定,会不会有地方保护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个企业是污染,到了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他可能还成了“香饽饽”,衡量的尺子可能就是“一张嘴”,现在存在的“产业转移”不就是这个问题吗?眼前我们看到的是太湖流域和淮河流域的治理,国家投了那么多钱,为什么就是治理不好,一些企业仍在继续排污,摆在面前的问题都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再去开征新税或改革税种,就一定能起到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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