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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29  
关注中国碳交易——基础篇

  5月21日,深圳市政府宣布,将在今年6月18日正式启动碳交易(即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碳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在酝酿一年多之后,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筹备工作进入攻坚期。湖北、广东近日相继宣布,拟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文]

  据了解,此次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多个高能耗、高排放领域。水泥行业是碳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势必要成为重要的碳交易市场主体,你是否还对碳交易知之甚少,本网将陆续同你分享碳交易的发展情况。

碳交易的背景原理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

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模式

  一类是强制减排市场(管制市场)。强制性减排市场又有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这两类交易。
  基于配额的交易,一般是“总量控制—交易”(Cap-and-Trade)体系下的国家(地区)或企业开展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这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这类的排放交易体系主要有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GGAS)等等。
  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履约的发达国家在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分别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碳减排项目合作,分别产生减排单位(ERUs)和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我国水泥行业中,海螺水泥金隅股份红狮水泥等企业在余热发电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

  另一类是自愿减排(VER)市场。自愿减排市场相对宽松,目前市场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主要的参与者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或机构。

中国碳交易市场现状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正在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批准北京、上海、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我国要在2013年启动碳交易试点,2015年基本形成碳交易市场雏形,“十三五”期间在全国全面开展交易。
   5月21日,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七省市之一的深圳市政府宣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将在今年6月18日正式启动碳交易(即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碳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据了解,根据企业工业增加值、规模大小、能耗水平,最后确定635家工业企业和200个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塔牌集团、阳春海螺水泥、中材(罗定)水泥、华润水泥(罗定)四家水泥企业成为行业内第一批试水的企业。
   实际上,几年来我国水泥行业在CDM项目开发上已经取得重大进展。自2006年6月24日“秦山水泥厂余热回收与利用发电项目”作为我国首个CDM项目成功注册,截至2012年底,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4787个CDM项目,其中水泥类项目265个,主要类型为:余热发电、生料替代(主要为电石渣项目)和熟料替代。[全文]

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几个问题

  碳交易利益分配问题。碳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在制度设计中应结合中国国情,坚持“公平、合理、可持续”和“责任主体可控”原则,避免不公。国家在制定相关计算方法和交易规则时,应权衡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力争鼓励非履约企业实施具有额外性的减排项目的同时,作为潜在买方的履约企业能够优先考虑通过自身采取减排措施来履约。

  碳交易制度保障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对碳交易市场内各方的责、权、利进行规定,对未履约情况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惩罚措施。由于我国立法程序复杂,需要时间较长,且当前对碳交易的认识还有待深化,我国碳交易制度建设还面临很大挑战。

  碳交易外围保障问题。碳交易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建设进度和功能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围保障条件能否顺利具备。例如,开展碳交易将使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并传导到其产品价格,因此需要与物价政策进行协调。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也对碳交易制度的顺畅运行带来挑战。

碳交易发展前景分析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虽应时而生,但仍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七省市试点工作业已展开,但要在全国推行,尚需时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碳排放总量的控制要符合“成本有效性”,既要控制碳排放,又不能影响整体经济发展。其次,碳交易的推行还要充分考虑到产业可接受性,对不同承受能力的产业不能“一刀切”。
   我国现阶段碳排放交易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从大方向上看,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将采取类似欧洲的“强制-贸易”体制,由政府制定减排目标,并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这其中涉及到的许多细节仍有待确定,如配额的分配规则,排放量的核算,交易制度的设计等。预计“十二五”期间这一体系仅能够试运转,国内现货和期货碳交易的全面开展将是“十三五”期间的事情。

谈谈您对我国碳交易的看法

 
专家视点

  很多企业并不了解碳交易是怎么回事,他们会认为,碳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会有抵触情绪。而且,碳交易的价格本应在市场机制下形成,但试点初期,各地采用的多是免费发放配额的方式。

  有专家建议,有价分配配额。"如果将几年的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将导致几年内没有交易。专家表示,"有的地方拟将好几年的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这样,未来几年中,企业在减排方面不作为你也拿它无可奈何。这对碳交易市场是不利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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