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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安全生产失信被联合惩戒不再只是说说而言

2017/05/15 13:25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制订《实施办法》目的在于,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去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了一致意见。

  巧了,事隔一年正的今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实施办法》目的在于,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并明确,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实施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分类、审核、审议、通报、公布、移出等程序要求予以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十类失信行为之一可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即对其实施更严厉的联合惩戒。

  按《备忘录》意见,联合惩戒措施共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等29项措施。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旦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此时惩戒对象才算摘帽,重新恢复“正常人”资格,才能从生产经营“寸步难行”状态中解脱出来。

  安全生产失信要被联合惩戒已不是什么还停留在说说而言的阶段,是千真万确的来到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面前。戒在前,才可免惩,勿谓言之不预也!

编辑:孔雪玲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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