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3月进口熟料来源统计(按国别)
2024年1~3月进口熟料来源统计(按国别)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2月17日环保部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新闻称,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有第二批出现,有必要回顾一下第一批。第一批是指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新闻。新闻称,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7起)典型案例。 其中就有一起水泥企业篡改监测数据,被当地环境监察支队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要求其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此事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无独有偶,第二批8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又有水泥企业出现在案例中。有企业对废气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破坏(做了手脚)。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非法在采样管线加装的)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当地政府部门约谈了企业负责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市环境监察总队经调查,系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而此次作案是由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才被发现的。看来过滤、吸收装置应该早有所准备。这说明企业不是临时起意,在一定程度上早有实施“预案”,有备而来。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如有上述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次当地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体现了环境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2012年2月,环保部以部令 第19号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行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或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今年8月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比现执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严多了。新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按修订前,按违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只给予“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理。
昨天本网刚发表“水泥企业应努力做到环境不良信用信息为零”的文章。文章称,近日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纳入不良类信用信息有6类。其中第1类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第2类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这家水泥企业对废气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破坏的典型违法案例无庸置疑当属不良类信用信息。按《指导意见》规定,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其他便利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而且至少保留5年。这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即所谓寸步难行。昨天的文章提出,水泥企业只有加强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杜绝环保上出现违法行为才是根本所在,即没有不良环境信用信息产生的可能。从环保部今年两次公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中所称的少数不法企业中都见到了水泥企业的身影,这难道不值得水泥业内好好深思吗!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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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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