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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挥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很有必要

2015/10/15 13:24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规定,较大事故是指,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92号)。《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效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开展备案工作。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规定,较大事故是指,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中要求,对典型的较大事故,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之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安委会通知》),《安委会通知》指出,《国办通知》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办通知》紧紧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出了5个方面20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办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安委会通知》强调了(《国办通知》)针对一些地方事故查处不力、结案超限、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对事故调查处理要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限时结案、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并建立事故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制度。

  在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人员数量较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在行业中造成的影响也大。在水泥行业就有2012年8月英德矿山爆炸事故,由于死亡人数增加至10人,从较大事故升格为重大事故,事故震惊了行业内外。近见重庆市安监局网站报道,重庆市在国庆长假期间发生较大事故一起,死亡3人,即一水泥公司卸货码头“10·6”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失踪、4人受伤。

  现在有不少水泥企业布局在沿江沿海,充分发挥了水运的“长腿”优势,提升了企业水泥产品竞争力。水运就要有码头(趸船)、输送卸货设施、运输船舶,国家也一直将码头、内河航运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在今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在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重特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以问题为导向,紧紧抓住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特别是大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内河航运、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

  10月6日在重庆市水泥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对水泥企业,特别是有着码头及相应设施的企业,都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回头看,在天津港“8·12”事故后国家部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有无疏失的地方,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是否真正做到了重点对待。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该整改的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监会对发生较大事故要求开展备案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在《国办通知》中就要求对典型的较大事故,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所以,对较大事故从国家安监层面加强监督管理,可达到如《安委会通知》所称,能起到加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效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即使此次事故上不了全国安监层面上的典型事故,那么,作为水泥行业协会也应主动将此次事故,作为行业内典型事故,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力促行业内水泥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安全生产。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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