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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 推进水泥行业深度治理

2019/06/27 11:15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

       近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元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实施方案》,其中关于水泥行业提出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
     
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问题严重、经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推进水泥行业深度治理,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格落实水泥行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组织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
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分类治理,2020年前基本完成。
    同时,推进绿色货物运输。加强道路扬尘治理。
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一车一证,确保使用达标车辆规范运输。完善城际路网建设,推动国省道城镇过境段、城市出入口改造和城际快速公路建设。加强管控措施,限制非新能源货物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推进货物运输公铁等多式联运。
  以下为文件(文件有删减,只摘录与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广元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广元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为抓手,努力将广元市建成无霾城市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典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以内(可浮动1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率达到95%以上;县级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60%以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6%、22.18%、7%。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砖瓦企业退城搬迁工程。按要求分阶段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大气领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2020年前全市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问题严重、经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推进水泥行业深度治理。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国家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从原辅材料和工艺过程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推进石化、医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推广全封闭式干洗机。2020年,全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全面推广汽修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涂料,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完善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汽修行业VOCs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回收率提高到80%以上。加快推进运输船舶油改气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开展餐饮企业、食堂、露天烧烤等专项整治。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组织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分类治理,2020年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推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到2020年,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涉及SO2、NOX、烟粉尘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28%以上。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落实省、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中关于煤炭消费的要求,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根据煤质分片区建成配套洗选设施。禁止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所列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禁止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加强秋冬季煤炭使用调控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

  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调整城区路网结构。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动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配合)

  推进绿色货物运输。完善城际路网建设,推动国省道城镇过境段、城市出入口改造和城际快速公路建设。加强管控措施,限制非新能源货物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推进货物运输公铁等多式联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配合)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新车环境监管。建立机动车检验信息核查机制,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强在用车监督抽测,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强化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跨区域转移。(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景区、物流、环卫等领域逐步使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国家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到2020年,全市加油站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配合)

  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定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靠港飞机、船舶使用岸电,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市交通运输局、广元盘龙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整治。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推进遥感监测设备配置、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采用遥感监测、便携式设备等技术手段,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依法查处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并追溯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扬尘管控,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提高绿色施工水平。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有关技术导则。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管控要求,对违法违规的工地,依法严格整改。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严禁在禁搅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设置移动式搅拌站,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强化道路施工管控。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应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减少道路施工扬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一车一证,确保使用达标车辆规范运输。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加强脏车入城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管理。强化城市通道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财政投入,合理配备机械化清扫车辆,提高机械化作业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加强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扩大清扫保洁作业覆盖面。到2020年,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开展城市积尘清洗。针对长期不降雨、西北地区沙尘暴造成的城市积尘严重问题,适时开展城市积尘清洗行动(“清尘行动”)。(市城管执法局、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配合)

  强化堆场扬尘管控。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加强砂石厂扬尘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配合)

  严控城市垃圾、落叶露天焚烧。(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严控烟花爆竹燃放。扩大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严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倡导文明祭扫,推广绿色环保祭祀方式。(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林业局配合)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优化种植业结构,积极引导发展高效特色经济作物,减少秸秆产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肥料化、成型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进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降低氨排放。加强养殖业氨排放治理。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模式,降低大气氨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六)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进一步深化川东北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强化会商分析,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格落实水泥行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开展后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完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重点工作推动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施约谈问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空气质量网格化微站。开展激光雷达走航和城市颗粒物组分监测分析。持续开展污染来源解析,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探索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健康防护等研究。

  (三)加大政策支持。执行国家相关经济和税收政策。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加大打赢蓝天保卫战财政投入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研究制定建筑施工、砖瓦、商混、汽修等行业污染管理技术导则或规范。

  (四)深化全民共治。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倡导全民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编辑:余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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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严格按照产能批复来错峰生产

严格按批复产能组织生产和严格执行停窑天数是水泥熟料供给侧改革、减污降碳的必要手段。

葛洲坝水泥召开生产经营例会暨2024年春节节后收心会

桂桐生就贯彻落实两级集团及公司“两会”精神、系统谋划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通过支部会、部门会、专题会等形式开展学习研讨,将两级集团及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融入到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中,切实抓好学习贯彻;二是要完善重点工作落实机制,强化绩效考核、跟踪督办和监督问责,切实抓好责任压实;三是要全面贯彻“四个抓落实”重要要求,强化效率意识,切实抓好高效落实。

2023年度水泥行业能耗数据介绍

2023年水泥行业实际用能情况如何?水泥行业能效水平到底在什么水平?

四川2023年26家水泥企业未完成年度错峰任务

2024年2月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2024年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

内蒙古2023-2024年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及“错峰置换”清单

内蒙古工信厅公示了2023-2024年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及“错峰置换”清单。

年底水泥需求走弱,行情持续转淡

总的来看,全国水泥价格行情延续偏弱走势。

全国四季度停窑情况对比分析(2023 VS 2022)

2023年四季度,水泥行业需求恢复不及同期,北方地区错峰时间与往年无异,南方多个省份错峰时间有所延长。

2024-01-26 错峰生产

[视频]未执行错峰被约谈! 唐山市飞龙水泥被约谈

1月19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唐山市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水泥错峰生产相关规定进行了约谈。

唐山市飞龙水泥未执行错峰生产相关规定被约谈

为维护河北省水泥错峰生产秩序,推动全省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1月19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唐山市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水泥错峰生产相关规定进行了约谈。

“去产能”之弦紧绷 水泥行业亟待破局

2024年,水泥行业供需能否改善?价格能否有所提振?企业又将如何破局?

新天山水泥所属各区域公司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第二期)

新天山水泥所属各区域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年会精神,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全力以赴做好2024年工作。

推广应用困难重重 “CCUS”可能没有想象中美好!

近年来,为实现“双碳目标”,水泥业内不断推进在“CCUS”技术发展道路上的探索,但若想通过“CCUS”大幅降低水泥企业碳排放量,依旧是困难重重。

[视频] 即日起云南停窑!一季度不少于60天

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危废、城市垃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一季度错峰不作减免。

即日起云南停窑!十几省水泥错峰计划出炉

近日,云南省水泥行业2024年一季度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

高登榜:大刀阔斧去产能、旗帜鲜明稳预期

错峰生产已经推行六七年,但各个企业的产能仍在扩张,新建生产线不断上马,所以造成今天的现状是全行业共同的责任。

中国水泥协会在京召开中国经济形势报告暨八届六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中国水泥协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经济形势报告暨八届六次理事会和2024年会长会议。

新疆华诚水泥调整2024年错峰生产时间

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调整错峰生产时间为: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4日(10天)和2024年9月1日-2024年9月10日(10天)。

2023-2024年新疆电石渣水泥企业错峰置换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新疆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沟通协调,相关企业签订了《2023-2024年乌昌石吐区域电石渣熟料置换框架协议》。

[视频]江苏:2024年水泥行业错峰停窑80天

近日,《2024年江苏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停窑及核查方案》发布,全年停窑总天数为80天。

江苏:2024年水泥行业错峰停窑80天

江苏省境内涉及熟料生产的18家企业,32条生产线,年熟料产能大约4800万吨。

2024-01-11 江苏省 错峰生产

[视频]辽宁发布!2024年水泥错峰停窑151天

日前,辽宁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

辽宁发布!2024年水泥错峰停窑151天

辽宁省工信厅发布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要求水泥企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停窑150天。具体时间为:1-3月、4、6、8月各15天,12月1-31日。特殊情况需在3月16-31日或11月1-31日停窑。

[视频]全部按批复产能生产!湖北2024年错峰计划发布,最少停产40天

日前,湖北省经信厅 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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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18

青海省

¥ 416.22
2024-04-18

甘肃省

¥ 372.95
2024-04-18

陕西省

¥ 306.73
2024-04-18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18

云南省

¥ 326.77
2024-04-18

贵州省

¥ 312.57
2024-04-18

四川省

¥ 352.34
2024-04-18

重庆

¥ 330.08
2024-04-18

海南省

¥ 402.19
2024-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18

广东省

¥ 325.85
2024-04-18

湖南省

¥ 312.94
2024-04-18

湖北省

¥ 319.23
2024-04-18

河南省

¥ 327.33
2024-04-18

山东省

¥ 321.62
2024-04-18

江西省

¥ 317.07
2024-04-18

福建省

¥ 307.55
2024-04-18

安徽省

¥ 313.25
2024-04-18

浙江省

¥ 342.2
2024-04-18

江苏省

¥ 308.02
2024-04-18

上海

¥ 332.73
2024-04-18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18

吉林省

¥ 331.13
2024-04-18

辽宁省

¥ 302.53
2024-04-18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18

山西省

¥ 314.54
2024-04-18

河北省

¥ 342.12
2024-04-18

天津

¥ 338.21
2024-04-18

北京

¥ 349.43
2024-04-19 0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