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独家]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01/07 13:17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版)》,规定水泥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就如何理解该政策,近期业界可谓炒得火热。......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发布后,水泥业内热议说明了对这项政策的关注。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首次提出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2004年本目录中明确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水泥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也就是外界俗称的“投资项目审批权上收”。但很明确的这是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的临时性行政干预措施。

2013年9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消息)。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环境、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的变化,2004年出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必须抓紧修订,以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介入,转变政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防止寻租和腐败,让社会投资活力有效迸发。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明确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文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所以对水泥投资项目仍需由省级政府核准,但可通过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引导和调控。水泥项目仍由地方政府核准,可增强就近监管能力。因此,不能认定为2013年本目录将水泥投资项目审批权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对于“过剩兄弟”钢铁、电解铝,2013年本目录规定,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与2004年本目录相同。也就是说, 2013年本目录不是对他们没有放开,而是原本就没有放开过。

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在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中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这就要求,贯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时,对于水泥(过剩)行业的项目,必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中要求,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其主要任务包括有几个方面:

1、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

2、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3、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从上述主要任务要求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水泥项目上不上 省里说了算”。上不上水泥项目要全面按照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也不能置换为“行业协会更清楚项目该不该上,比中央政府监管更到位”。

对于水泥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

对于未开工的违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对于已建成水泥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须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让社会投资活力有效迸发。不只是简单的把审批权限设在何级的事。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19

青海省

¥ 416.22
2024-04-19

甘肃省

¥ 372.95
2024-04-19

陕西省

¥ 306.73
2024-04-19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19

云南省

¥ 325.31
2024-04-19

贵州省

¥ 312.57
2024-04-19

四川省

¥ 352.34
2024-04-19

重庆

¥ 330.08
2024-04-19

海南省

¥ 402.19
2024-04-19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19

广东省

¥ 325.85
2024-04-19

湖南省

¥ 312.94
2024-04-19

湖北省

¥ 319.23
2024-04-19

河南省

¥ 297.33
2024-04-19

山东省

¥ 321.62
2024-04-19

江西省

¥ 317.07
2024-04-19

福建省

¥ 307.55
2024-04-19

安徽省

¥ 313.25
2024-04-19

浙江省

¥ 342.2
2024-04-19

江苏省

¥ 309.21
2024-04-19

上海

¥ 332.73
2024-04-19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19

吉林省

¥ 331.13
2024-04-19

辽宁省

¥ 302.53
2024-04-19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19

山西省

¥ 315.06
2024-04-19

河北省

¥ 342.12
2024-04-19

天津

¥ 338.21
2024-04-19

北京

¥ 349.43
2024-04-19 22: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