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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意见发布

2016/03/28 11:50 来源:中国证券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3月28日正式公布《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意见显示,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3月28日正式公布《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意见显示,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意见提出,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探索完善优先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意见还表示,要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有序进退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关联方行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以下为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现就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包容发展。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做强做优做大。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主要目标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围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合理设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的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对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可以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子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层面引导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属国有企业新设立公司或新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

  五、拓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设立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探索完善优先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鼓励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和资本运作,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控股的各类基金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

  六、明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程序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决策程序。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省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批准并抄报省国资监管机构。

  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程序。企业出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或产权交易作价的参考依据。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和出资人(股东会)决议,及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发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应在产权、证券市场等场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或员工参与改制或受让,应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

  九、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层权责分明、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方式,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和诉求,强化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派、考核评价及薪酬等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机制。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有序进退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关联方行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十一、创新适应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党建工作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灵活多样地推进企业党组织设置,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大履职力度,监督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严禁任何人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避免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变更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实施操作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优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和环境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省国有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研究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问题,协调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国资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促进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尊重企业首创精神,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

  各市(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编辑:曾家明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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