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独立董事同意出售太原和朔州金圆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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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本次出售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圆”)100%股权和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金圆”)100%股权将减少该两家子公司对公司全年利润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具有优势的青海地区,提升公司竞争力与盈利能力。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情况作为定价参考,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审议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出售太原金圆和朔州金圆 100%股权。

 二、《关于子公司收购相关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本次收购相关资产,可以很好的依托已有的水泥生产平台,充分发挥产能、管理、品牌、市场等优势,实现下游混凝土产业链的延伸,带动公司水泥业务共同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本次增资、收购资产的价格系参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结果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为满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及其全资子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拟担保的对象为互助金圆及青海宏扬,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孔祥忠、陶久华、周亚力

                  2015年8月15日

编辑:来飞翔

监督:189690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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