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川经信审批〔2026〕8号

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裕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文件要求,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关于四川裕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审情况的报告》(川工环研〔2026〕5号)。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506-510904-07-02-245015)

二、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利用原已建实验办公楼、化合车间、反渗透车间、锅炉房、成品车间、膜处理车间、MVR车间等建构筑物实施技改,通过优化生产工艺,由原“钠法”工艺技改为“铵法”工艺。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原已装设的

蒸汽锅炉、回转窑、压滤机、MVR系统等设备设施,新增氨水处理系统、MVR系统等设备。项目实施后,可增加7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的生产能力,形成16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的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224160万元。

三、项目能效水平。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电、天然气、柴油,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4475.01吨标准煤(当量值)、111566.27吨标准煤(等价值,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按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其中,年用电量18084.48万千瓦时、用天然气量4290.32万立方米、用柴油量104.19吨。项目设计年耗能工质总量1623.73吨标准煤,其中,年用自来水量26.99万立方米、用压缩空气量5155.92万立方米。项目设计磷酸铁(铵法)单位产品能耗475.62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磷酸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规范》(T/CPCIF 0415―2025)中磷酸铁(铵法)单位产品能耗1级值。项目磷酸铁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0.33吨标准煤/吨。项目预计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5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1.8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值化石能源消耗0.2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0.84吨标准煤/万元。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满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节能水平要求。

四、项目碳排放情况。项目设计碳排放量113405.70吨二氧化碳。设计磷酸铁单位产品碳排放量0.71吨二氧化碳/吨,达到行业平均水平。预计单位产值碳排放量0.51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1.83吨二氧化碳/万元。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和节能审查意见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积极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确保达到能效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

(二)加强节能管理,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规定,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第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平台。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明确的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我厅存档。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请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本地区“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

九、项目是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重点布局地区建设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按照省节能减排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替代工作的通知》(川节能减排办〔2022〕3号),能耗替代量由省级统筹支持。

十、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22年第58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一、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十二、项目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附件: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概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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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00: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