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有关规定,现就《河北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9月2日(5个工作日)。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截止日期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意见。
联系人:王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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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27日
河北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河北省机制砂石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机制砂石供应质量,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本规范条件不适用于再生机制砂石生产企业。
一、总体要求
(一)机制砂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等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严禁在风景名胜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机制砂石生产项目。
(二)鼓励企业依托自有矿山开展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自有矿山企业不具备机制砂石加工条件的、无自有矿山外购原石、废石和尾矿进行机制砂石加工生产的,其选址宜考虑在建材产业园区,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自有矿山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原料为采购原石、废石、尾矿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等。
(四)利用原石生产机制砂石的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利用矿山固废(废石、尾矿)生产机制砂石的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企业外购原石、废石、尾矿生产机制砂石的,应具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确保其来源合法合规,可追溯。
二、工艺和装备
(一)工厂设计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生产工艺符合《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的要求。
(三)选用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的设备,不得采用国家相关禁限目录中已禁止或淘汰的设备。
三、产品质量
(一)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建立可追溯的质量检验记录、台账及档案制度。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实验室,具备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可参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T/CAATB003)等相关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要求。
(三)机制砂石质量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石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的要求。
四、能源消耗
(一)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准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准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自有矿山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开采方案,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采用湿法生产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建立合理的水循环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和回用,减少水资源的消耗。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做好粉尘污染防治。对生产线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对所有粉尘点配备收尘、降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采取湿法控尘、覆盖和封闭等方式处理,并符合扬尘控制相关规定。鼓励开展粉尘的资源综合利用。
(四)机制砂石生产线采取减振、隔音、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采取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措施,对机械伤害、电气事故等进行防范和应对。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加强定期安全检查和粉尘清理。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针对粉尘、噪声等危害严重的重点工序,科学配置防尘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从源头上有效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等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自有矿山企业积极参与周边社区建设,支持当地教育和公益事业,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七、申请与审核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机制砂石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八、动态调整
(一)已公告企业应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应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工艺和装备、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3.企业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等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抽查。
(四)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4.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的情形。
(五)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1.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3.拒绝开展年度自查和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6.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7.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需撤销的情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六)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24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或停止其规范企业申请。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监督:189690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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