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鑫汇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再生铜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2025-08-18 16:34

安徽鑫汇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鑫汇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再生铜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404-341761-04-03-462153)收悉。2024年9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你公司年产7万吨再生铜项目环评文件(池环函〔2024〕154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4台多级精控燃烧系统的节能环保型反射炉(2用2备)、2台全自动双圆盘浇注(铸)机、2套全自动连铸连轧机及其他辅助设备等,设计年产再生铜杆4万吨和阳极板3万吨。现你公司拟调整原料来源、窑炉工艺参数和燃料用量。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出料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 覆膜式布袋除尘器 脱硫塔”处理,熔炉废气采用“SNCR 急冷 活性炭粉喷射 覆膜式布袋除尘器 脱硫塔”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轧制废气以及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油烟净化器 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25米排气筒排放。大宗物料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投料、出料、熔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压铸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汇合后,共同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的最严要求。

(三)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危废库、化学品库、液氧罐区、事故池、污水收集输送管线、废气处理区域等区域应满足重点防渗。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强化厂房隔声、消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炉渣、废耐火材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乳化液过滤滤渣、除尘灰、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设1座1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园区做好协调联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2.98吨/年(较原环评增加1.008吨/年)、氮氧化物31.445吨/年(较原环评增加25.893吨/年)、颗粒物3.376吨/年(较原环评减少2.32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585吨/年(较原环评减少0.2565吨/年)、重金属8.286千克/年(较原环评增加6.202千克/年)、化学需氧量0.708吨/年(较原环评增加0.708吨/年)、氨氮0.0708吨/年(较原环评增加0.0708吨/年)。

(八)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在变更排污许可证前,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未完成交易,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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