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2025-08-11 12:19

皖环发〔2025〕1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了《安徽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8月4日

安徽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数量和边界,依法制定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强化开发区建设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四至范围调整和主导产业变更工作,管控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业务时,应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地块污染信息,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纳入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鼓励市级、县级优化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将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成果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二)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完善项目审批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25年底前,淘汰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限制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建立地下(含半地下)化学品储罐(含油罐)清单;2026年底前,组织石油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企业完成单层地下储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实施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

  (三)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将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建设,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条件。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工作中,落实污染源头防控要求;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化工园区认定、复核的重要内容。推动电镀企业入园,因地制宜规范电镀(集中)园区建设。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应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五)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持续提升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质量。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已造成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污染。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评估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六)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鼓励化工企业实施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推进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指导沿江5市部分化工园区开展“一园一策一图”暨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制定煤炭开采等行业水污染地方排放标准,持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七)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钢铁行业改造,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水泥、焦化行业改造。指导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加快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内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池州市贵池区、铜陵市义安区等区域执行部分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区、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呈上升趋势地区,经排查主要由大气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应的源头管控措施。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颗粒物深度治理,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

  (八)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尾矿、磷石膏、煤矸石、粉煤灰等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底排查和分级分类整改,落实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格管控最终填埋处置,降低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比例。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荐一批技术产品入选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国家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实施磷石膏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指导落实防渗等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运行监管,落实雨污分流、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等措施。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对库容已满的开展封场治理。实施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装修装饰垃圾监管。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倾倒等行为,加强建筑垃圾执法协作,适时组织问题点位“回头看”。

  (九)强化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整治。全面开展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排查整治,建立污染源清单,编制整治计划,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年底前,池州市贵池区、铜陵义安区、合肥市庐江县和巢湖市完成污染源整治,其他各相关市完成受污染耕地溯源排查。2030年底前,其他各相关市基本完成污染源整治。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对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十)推动重点区域污染地块治理。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推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开展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入江。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推广合肥老工业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经验,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修复和“环境修复 开发利用”模式。2027年底前,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等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重度污染地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应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

  (十二)实施高风险地块重点管控。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地块应及时落实污染管控措施;实施工程管控的,一般应在纳入清单后24个月内完成污染管控。指导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组织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化工园区开展详细调查、溯源排查,消除污染隐患,2027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推动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环境管理多源数据共享,形成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一张图”。开展重点城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征集典型案例,推动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构建履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责任激励机制,培育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头部企业。

  (二)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开展监测。采取卫星遥感等方式持续监测重点建设用地、优先监管地块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防范违规开发利用和违规种植。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2026年底前,启动我省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年底前,启动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形势和成效分析,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推动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与生物累积效应评价、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降阻产品重金属土壤污染风险、新污染物治理等研究。鼓励开展泄漏快速检测、无损渗漏探测、低扰动低成本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等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研发应用。加大农业绿色投入品创制研究。

  (五)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稳妥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环境责任保险。引导地方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谋划EOD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六)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解读。开展源头防控专题培训和科普教育,增强全社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意识,持续提升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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