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水泥厂发生安全事故 致1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政府发布信丰大唐工业园信丰县丰固水泥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8日2时42分左右,信丰大唐工业园信丰县丰固水泥有限公司破碎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5万元。经调查认定,信丰大唐工业园信丰县丰固水泥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信丰县丰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固水泥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古陂镇大唐工业园区。该公司持有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22***93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硅酸盐水泥42.5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丰固水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丰固水泥公司因存在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及银行贷款等问题,2024年全年停产,2025年3月恢复生产,复产后主要生产为来料加工,即将客户的固体矿石、废料等进行破碎加工。破碎工艺流程是:矿石由 600*900颚式破碎机(俗称大机)进行初破,经输送带送至锤式破碎机进行二次破碎,同时进行一次分选(输送带中段有磁铁进行拣铁去杂),再输送到400*600颚式破碎机和250*1200颚式破碎机(俗称1米机)进行再次破碎,分选出不同直径的颗粒。
丰固水泥公司自2025年3月恢复生产以来,现有职工17人,分两班制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有法人代表曹某、厂长卢某某、安全员曹某某(兼铲车司机),具体是卢某某负责球磨机车间、曹某某负责破碎车间、曹某总负责,均未取得相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有电工张某珠,为临时外聘人员,取得电工证;机修工吴某某,本厂职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厂长和安全员均为曹某口头任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开展应急演练。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7日晚班(2025年7月17日20:00--7月18日8:00),破碎车间当班人员3人:铲车司机刘某某、破碎工杨某文、破碎机司机杨某巧(女),其中杨某文、杨某巧为两夫妻。20时,3人到达工作岗位开始工作:刘某某负责开铲车向破碎机进料,杨某巧在600*900颚式破碎机(俗称大机)控制台负责破碎机的开关运行;杨某文负责在600*900颚式破碎机出料输送带中段磁铁处拣铁去杂。
18日0时左右,杨某文发现破碎机有故障不好使用,就作了停机处理,并将情况告知法人代表曹某,随后曹某电话通知机修工吴某某尽快前往车间修理。吴某某接电话后立即起床从职工宿舍赶往破碎车间,到车间后,叫杨某巧开机检查,经检查确认故障是250*1200颚式破碎机(俗称1米机)固定板螺丝松动。随后吴某某叫杨某巧停机并开始维修,他先拆下1米机边板,然后叫来挖机司机张某东开挖机把边板吊起,将松动的两个固定板螺丝卸下,到大机出料输送带旁边的空地上(也在杨某文的工位旁边)进行加工固定板螺丝作业。此时,挖机司机张某东已离开车间。
1时28分左右,吴某某开始加工固定板螺丝作业,因加工地点光线不够亮,杨某文将挂在他工位上(即大机出料输送带中段磁铁上方挂钩处)的照明灯从挂钩上拿出来放在加工点地上加强照明,然后杨某文、杨某巧两夫妻离开车间去了吃夜宵。吴某某先切割了2块铁板,然后将螺丝焊接在铁板上,1时47分左右固定螺丝加工作业完成(期间由铲车司机刘某某手持照明灯即杨某文工位上的照明灯加强照明,并在螺丝加工作业结束后放回加工点地面)。然后吴某某将加工好的固定板螺丝逐个打进1米机螺丝孔,从2时13分至2时35分许进行了固定板螺丝焊接固定,随后由吴某某、刘某某和杨某文3人(杨某文和杨某巧两夫妻已经回到车间)把边板抬上250*1200颚式破碎机(俗称1米机)进行安装。安装好后,杨某文和杨某巧开机试机,确认没问题,吴某某关闭电焊机电源,收拾好切割焊接工具后离开车间,当班3人回到各自工位恢复正常工作。
2时42分左右,杨某文在拿仍放在加工点的照明灯欲挂回原处(磁铁上方挂钩处)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碰触到了照明灯接线电缆裸露的电线(右手大拇指和食指第一指节有灼伤痕迹,全身无其他伤痕),触电倒地(仰卧,头朝输送带距离1米多),杨某巧大喊了一声“触电了、人倒了”,并从大机工位向杨某文倒地处跑去,刘某某在听到喊声并看到杨某文倒在地上后,立即跑到距离10米的总开关处关闭了整个车间的电源总闸。然后会同杨某巧一起将杨某文抬至空旷处进行了按压胸部施救,此时,杨某文还有动,同时拨打曹某电话。2时46分许曹某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心肺复苏),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3时17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进行了现场抢救,3时43分救护车将伤者运往医院;12时30分,杨某文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丰固水泥公司厂区西南角的破碎车间,为长约40米、宽约30米、高约15米,四面围墙的长方体钢铁结构厂棚。东面开门;西面靠墙由北向南依次安装有600*900颚式破碎机(俗称大机)、磁铁、锤式破碎机和400*600颚式破碎机,中间由输送带连接,总长约15米;南面靠墙并排安装有两条输送带,靠里面的输送带中间有250*1200颚式破碎机(俗称1米机)并连接400*600颚式破碎机,靠外的输送带连接锤式破碎机,总长约15米,输送带向东终端下方呈锥形堆积有已经破碎的少量成品;设备沿西墙、南墙呈7字型连接分布;北面靠墙堆积有矿石原料,长约15米、宽约3米、高约1.5米;车间中间靠东呈锥形堆积两堆成品,直径约4米、高约1.5米。

现场勘察照片

现场勘察示意图
现场勘查时,磁铁上方挂钩处的照明灯已经被企业人员收起,放在距离大机输送带约5米的水泥支柱墩上,展开后长约10米,由插头、连接电缆和灯泡组成,灯泡已破损,电缆有8处由电工胶带包裹的接头,其中一处已经裸露并断开。

现场勘察照片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某文违章擅自移动带电的照明灯具,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某文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丰固水泥公司。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落实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③]、第四十四条[④]、第四十六条[⑤]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⑥]之规定,建议由信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曹某,丰固水泥公司法定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⑧]规定,建议由信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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