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省级: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一、生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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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行政检查 |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检查资料 |
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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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监控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省禁化武办)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
经营(含进出口)、使用、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出口、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
1.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基础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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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 |
1.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
5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企业 |
1.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
6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 |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
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省级: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 |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
8 |
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州)或县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
在建建筑工程工地 |
1.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是否使用新型墙材 2.是否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3.是否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 |
9 |
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州)或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企业或在建建筑工程工地 |
1.是否违规使用袋装水泥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3.是否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砂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 |
10 |
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一致性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三)开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信部。 |
省级: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市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 |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保持一致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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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
省级: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市、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
民用船舶制造企业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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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
省级:省工信厅军民融合产业处 |
民用飞机制造企业 |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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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监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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