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关于“隧道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隧道转债”自2014年3月1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
证券代码:600820 股票简称:隧道股份 编号:临2014-008
债券代码:122032 债券简称:09隧道债
转债代码:110024 转债简称:隧道转债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隧道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24
转债简称:隧道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4
可转债转股简称:隧道转股
转股价格:9.71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发行了2,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26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26亿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3]1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260,000万元可转债于2013年9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隧道转债”,债券代码“110024”。
(三)可转债转股概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隧道转债”自2014年3月1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隧道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260,000万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2,600万张,即260万手。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6%,第二年0.9%,第三年1.2%,第四年2.0%,第五年2.0%,第六年2.0%。
(四)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9.71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4
可转债转股简称:隧道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隧道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隧道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隧道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3年9月13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隧道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9.71元/股。截至本公告刊登日,隧道转债的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调整转股价格的确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连续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6
债。任一计息年度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按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7
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隧道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3年9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隧道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咨询部门: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1-65419590
传 真:021-65419227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