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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4/03/17 00:00 来源: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关于《关于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公布。

    附件: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关于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管的建材行业全国性社团组织,接受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委托,进行科研开发项目的验收、科技创新成果的鉴定、评审,组织开展国家、行业和社会奖项的评审推荐工作。为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鉴定和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推荐工作要本着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开发工作和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评审鉴定工

    作要保证严肃性、独立性、公正性和代表行业最高水平的权威性,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促进行业共性和关键性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其中,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客观评价,作出可否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等相应结论。

    第三条 申请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评奖活动以及通过协会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社会其它评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通过协会组织的鉴定、评审或考察验收。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推荐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科技部(以下简称“协会科技部”)负责。

    第二章 评审鉴定范围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各类科研开发项目。

    第六条 企业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

    第七条 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和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产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九条  评审鉴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安全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鉴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评审鉴定条件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或开发单位填写相应的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协会科技部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协会科技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 形式审查。协会科技部对评审鉴定材料按照鉴定内容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 技术预审。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协会科技部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科技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科教委”)组成2个专家组分别对评审鉴定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现场和用户进行考察,并对项目技术水平作出初步评价,提交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鉴定材料预审通过后,由协会科技部从评审专家库选聘7~15名专家(原则上为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中除技术专家以外,还可有相关的管理专家和经济学家。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 必须熟悉被评审项目;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以往的科技鉴定、

    评审工作中没有不良记录或明显失误;

    (4) 与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无相关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在评审鉴定材料齐备、评审鉴定专家和会议时间确定以后,由协会正式下发评审鉴定会议通知。评审鉴定会议由协会科技部主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实施单位的汇报,专家组的专项评价与考察报告,评审鉴定专家委员会讨论评审鉴定结论等。

    第十四条 评审鉴定证书与登记公示

    评审鉴定结果要在有关建材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

    (1) 委托人(申请鉴定单位);

    (2) 委托项目(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3) 委托日期;

    (4) 受理日期;

    (5) 评审鉴定时间、地点;

    (6) 专家考察组和评审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职称及工作单位;

    (7) 评审鉴定结论;

    (8) 其它必须公示的内容。

    公示后两星期内如未收到异议,经主管会长批准,颁发科技

    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评审鉴定证书。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对评审鉴定意见保持不变、进行修改或撤消的决定。

     第四章 评审鉴定依据

     第十五条 委托和接受委托、申请和接受申请的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1) 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 研究工作报告;

     (3) 国内外研究与发展现状分析报告;

     (4) 研究成果报告,包括总体水平、创新点、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的对比分析、有关设计与工艺图表、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市场前景等;

     (5) 国家认可的测试机构检测报告;

     (6)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 协会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原文和查新结论报告;

     (8) 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组提交的预审报告,包括:

     (1) 对评审材料的初步评价报告;

     (2) 研发与生产现场考察与测试报告。

     第五章 评审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凡委托协会进行成果评审鉴定须交纳评审鉴定服务费。

     第十九条  评审鉴定服务收费包括预审、现场考察、成果评审与媒体公示等费用。费用开支要公开透明,严格控制,以减少申请评审单位的负担。

     第六章 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的评审和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参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技奖项(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另有规定)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社会科技奖项举办单位的要求,必须经过协会组织的评审鉴定认可。

     第二十一条  由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和社会科学技术奖项申请表,提交参评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 形式审查。协会科技部委托协会科教委按照有关奖励条例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技术预审。预审工作由协会科技部委托协会科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技术审查,作出科技成果水平的初步评价,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审通过后,协会科技部从评审专家库选聘7~9名专家(原则上为单数)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家的构成要求见第三章第十二条),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表决通过的推荐项目先在有关建材报刊和网站上公示,公示后两星期内如未收到异议,经主管会长批准,向国家和社会奖项推荐。如有异议,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鉴定、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鉴定、评审和推荐,已发证的撤消证书并在有关建材报刊和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鉴定和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推荐和评审工作的专家如发现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实事求是评审,故意拔高或贬抑项目成果水平,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推荐和评审工作的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推荐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填写保密协议书,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或转让该项目成果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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