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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劳务派遣滥用亟须扫除“灰色地带”

2013/07/02 11:48 来源:工人日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关切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该法针对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同工同酬等规定进行的细化,使人们对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充满期待。......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关切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该法针对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同工同酬等规定进行的细化,使人们对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充满期待。

  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组织的督导组正分赴部分省(区、市)就“六五”普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其中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重点检查内容。与此同时,继续着力推动相关细则尽快出台,特别是建议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确定在5%。

  据了解,在施行前的半年预备期中,大量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不同程度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部分劳务派遣工实现了身份转换,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工。但全总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劳务派遣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一个渐进的过程。严格“三性”将劳务派遣控制在合理范围全总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工约在3700万左右。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于2008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劳务派遣越来越被一些用人单位奉为“先进用工形式”推而广之。

  全总调查显示,国民经济中有16个行业门类使用劳务派遣工,他们主要从事一线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到总数的25.7%。一些用工单位把常年用工岗位、主要生产岗位整体外包或承包,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率甚至高达70%以上。显然,进一步规制劳务派遣刻不容缓。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

  一是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要求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解决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三是对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四是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出这种修改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全总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说。明确“用工比例”必要而紧迫《劳动合同法》修法力度之大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决心。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范围,将有效解决一些企业在主要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有助于扫除用工“灰色地带”。

  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修法中仍“略有遗憾”,即原来草案中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比例”没有在新法中最终体现。目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10%的比例’被模糊的‘一定的比例’所替代,将给新法的具体落实带来操作上的困难。”黄乐平说。

  对此,全总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辅助性工作岗位”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对“非主营业务岗位”认识不清,很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使修法的成效大打折扣,而用工比例的确定将有效遏制劳务派遣的滥用状况。因此,“确定比例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

  据了解,劳动行政部门正紧锣密鼓制定《劳务派遣规定》,全总已参加了多次相关研讨会,并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但定稿之日尚无期限。全总的态度很明确: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确定在5%左右,“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不超过10%。完善细则消除“灰色地带”“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的核心问题,解决好同工同酬的问题,对规范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有关专家表示。

  然而据上海市的一项调查,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劳动报酬仅相当于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7.7%,增长率也低于6.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许多劳务派遣工无法享受单位同等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之所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没有纳入工资总额,且远低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这种现象在一些垄断行业尤为严重。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有专家认为,所谓“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当包括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方面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这一规定体现了全国人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但其中并没有囊括福利待遇等。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工在“保岗位”与“主张权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

  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还需努力。无论是劳动关系领域专家还是工会干部,都希望劳动行政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完善实施细则,解决劳务派遣乱象。据了解,各地工会正在全国开展相关法律宣传、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等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知法守法,依法维权。

  记者获悉,全总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当出现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时,要及时介入查处,强化工会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明确了遏制劳务派遣滥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大方向,最终还需要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适时调整用工方式,加强守法意识,尊重立法精神,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全总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说。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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