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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海外监管公告

2010/09/06 00:00 来源:新浪财经

中国建材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由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之附属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之公司。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0-021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9 月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 号中国建材大厦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 人,共代表股份301,639,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301,639,455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付鹏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34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0 年8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9 月6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 号中国建材大厦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8 月31 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 名,持有公司股份301,639,45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2.45%。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监票、计票,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该议案以全部同意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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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ing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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